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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原因不明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及认定事故原因?

 法律止难争 2019-01-05


汽车在使用中发生自燃

涉及的原因很多

实践中,当车辆燃烧原因经鉴定无法明确时

应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本期法信干货小哥针对此问题整理了

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本文共计 4446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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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自燃时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信 · 推荐案例

汽车自燃原因不明时,应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认定事故原因——洪妙钦与厦门盈众至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车辆燃烧原因经鉴定无法明确时,应考虑当事人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认定事故原因。

案号:(2018)闽02民终1139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3期(总第826期)

【评析】

1.汽车自燃案件是否可以产品侵权责任纠纷处理

产品缺陷损害,是指有瑕疵的产品在交付或移转所有权之后,潜伏于产品的瑕疵不幸显现,导致产品不堪使用、毁损或灭失的情形,其民事责任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因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人据此认为,汽车自燃案件中遭受损害的是汽车本身而非其他财产,只存在违约责任。本案判决认为,汽车在自燃案件中为受害人所主张的缺陷产品,如认为不产生侵权责任,将限制受害人的权利。第一,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他人”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人财产”指所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遭受损害的财产,在逻辑上理应包括产品本身。该规定可参照适用于汽车自燃案件。第二,侵权行为所针对的客体是人身权和财产权本身,非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如区分具体财产,将严重削弱权利的完整性。此外,在缺陷产品及其他财产同时遭受损害时,如只能就其他财产向销售者、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而对缺陷产品本身向销售者主张合同责任,则明显增加当事人讼累。

2.汽车自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损害系产品缺陷导致、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存在免责事由。

本案中,销售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火灾是否因汽车质量问题导致。受害人有义务举证证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损失确已发生、损失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受害人对于汽车这种生产工艺复杂、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缺乏专业知识,但其可借助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证实自己的主张。本案中,消防大队作为事故处理部门,在委托了专业机构就火灾事故与车辆技术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的基础上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不排除草木灰烘烤以及该部位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据此,法院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在仍然无法查清原因且车辆现状无法再次鉴定的情况下采用间接反证等灵活的证明方法,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事实推定,以平衡销售者和受害人的举证义务。

3.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在汽车自燃案件中的适用

实践中,汽车燃烧原因没有明确结论较为常见。如本案,发生火灾的原因既可能是汽车电气故障,也可能是草木灰烘烤,本案应认定为外因引发汽车燃烧的可能性更大。理由有:(1)汽车停放至开始燃烧时间隔3小时,汽车在熄火状态下即便存在电气故障,起火燃烧的可能性也很小;(2)起火部位并不像车身前部区域那样电气线路复杂,产生故障并引发起火的几率很小;(3)车辆为德国原装进口汽车,质量检验合格,火灾发生前没有电气线路故障的迹象和记录;(4)车辆停放位置正在草木灰烬之上,而草木灰烬系事故发生前10小时左右开始焚烧,被焚烧的树枝树叶堆高近一米,数量较大且灰烬热量保存时间较长,灰烬持续烘烤,足以引发汽车燃点较低的物件起火。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汽车燃烧原因的情况下,根据盖然性占优的证明标准,应当认定可能性更高的事实,而不能认定可能性更小的事实,故不宜认定汽车燃烧是可能性更小的原因即汽车电气线路故障,从而避免无限度加重销售者的举证义务。 

4.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

汽车自燃案件在加重生产者和销售者举证责任的同时,不能忽视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据分析,汽车自燃原因除设备故障、电气线路短路等,也不排除维护不当、违章操作等人为原因。一般情况下,汽车着火起码要有以下条件:一是易燃品,二是火源。这就要求汽车使用人必须对车辆尽到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如定期检测车辆、及时维修故障;不随意改装车辆、改变电器线路;不停放于火源或易燃物附近等。如车辆无质量问题而车主存在前述行为,即可推定车主对财产损害存在过错。本案中,车底有高温的草木灰烬,车主停放时未尽到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对广大的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起到警示作用。

(刘新平、徐丽碧:《汽车自燃原因不明时的举证责任分配》,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3期)



法信 · 裁判规则

1.汽车自燃案件受害人可向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主张产品侵权责任且不负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胡丹诉上海格林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汽车是技术复杂的商品,消费者很难举证汽车产品缺陷,而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专业生产和销售汽车产品的企业,详细掌握汽车产品的技术标准,举证产品不存在缺陷较为容易。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承担对缺陷产品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缺陷产品本身灭损及其他财产损失)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对于汽车自燃案件,法院应允许受害人向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主张产品侵权责任。

案号:(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251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8期


2.汽车销售者对自燃车辆无缺陷或存在免责事由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江红与无锡宝狮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无锡宝狮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汽车作为集成式的高端商品,具有较高的技术鉴别判断门槛,车主很难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质量缺陷进行举证,而汽车销售者在了解取得汽车产品的技术标准方面更具有举证的便利与明显的专业优势。受害车主已提供证据证明起火原因排除外部火源,且车辆自燃可排除电路或油管老化的原因,故应认定受害车主的举证责任已初步完成,汽车销售者对自燃车辆无缺陷或存在免责事由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案号:(2018)苏02民再1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19


3.在车辆起火燃烧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汇杰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车辆发生起火燃烧存在多种原因的可能,不能就此推断出车辆起火燃烧的原因系车辆存在质量缺陷或存在对质量缺陷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不力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受害人主张系因车辆质量缺陷导致车辆自燃,其应对此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在车辆起火燃烧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受害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号:(2018)京03民终1006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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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品消费者相对产品销售者或产品生产者进一步对车辆自燃原因的举证能力较弱,车辆自燃原因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汽车销售公司——宁德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吓丽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车辆在保修期内发生自燃,两次司法鉴定均明确排除了车辆改装行为与车辆自燃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产品消费者相对产品销售者或产品生产者进一步对车辆自燃原因的举证能力较弱,车辆自燃原因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汽车销售公司,并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号:(2018)闽09民终10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5-02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修正)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信第1056期

内容编辑:静姥姥  责任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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