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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并且与尸同居105天的丈夫,将会受到什么惩罚?

 博采简纳 2018-05-29
感情再好的夫妻也有10000次想掐死对方的冲动。今天想要跟大家讲述的这个故事,来自于上海,也是去年著名的上海杀妻藏尸案。

内容回顾

丈夫朱晓东与妻子杨俪萍成婚一年,在外人眼中,二人十分恩爱,经常手拉手一起出门。妻子是高级教师,性情温和、相貌美丽,接手的班级更是经常能拿到语文全年级第一,学生和家长都非常喜欢她。
然而她却在2016年9月提出了辞职,原因是丈夫在香港找到了月薪2万的工作,决定带她移居。生活循规蹈矩的她亦渴望做出改变,于是她答应并提出了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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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10月18日,也就是杨俪萍辞职的第四天,朱晓东因为与其发生口角,用双手扼住杨俪萍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后,将尸体放入冰柜冷藏,直到2017年2月1日向警方自首。
在事发后的105天内,朱晓东使用杨俪萍的手机正常与亲友之间交流,并且以各种借口推脱见面,为大家营造一种杨俪萍仍然在世的假象。他甚至用妻子的信用卡花掉将近20万,拿着妻子的身份证与其他女性多次进出酒店。他还曾到岳父的家中取走她织给二人的围巾。某次在路上偶遇妻子表姐时,更是镇定地招呼她,并亲切的叫着“姐姐、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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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上海一时上海杀妻藏冰箱150天没人发现,大半年过去,于11.29日开庭审理。这么残忍的事实,夫妻之间到底如何相处?
具体到本案,本律师认为:涉案夫妻感情较好,交往较亲密,杀人事件的出现很可能混杂了爱、恨、失手、争吵、分手等多重原素。杀人凶犯朱晓东罪大恶极,罪不可恕;其藏尸和与尸同居的行为确实令人费劲、让人毛骨悚然,但胡美美律师依然认为:其并非本质极度恶毒之人,其对亡妻深怀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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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伊斯的《都柏林人》里面有一篇,讲到一个丈夫听妻子叙述了一段往事,妻子讲到最后,脸上带着泪痕睡着了,之后丈夫也哭了,为什么呢?因为他在那一刻才察觉,他没有爱国他的妻子,他发现两个最亲近的人之间原来没有那种深刻动容的关系。
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在回答该问题前,我必须跟大家脑补一个真相: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若某人不幸被杀害,最高概率的凶手就是其配偶或其它存在两性关系的人。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故意杀人罪提取了共计 50 个高频词汇,其中就包括“婚姻”“夫妻关系”“离婚”,而且“婚姻”高居第10位。
但凡杀人,原则上大体出于三种动机:1、或爱或恨;2、重大利益;3、冲动失手。而就夫妻关系而言:1、它最可能滋身爱恨情仇;2、它高居重大利益前三,把婚姻排在人生重大事项三位以后的绝对少之又少;3、冲动失手往往发生在交往甚密的人之间,夫妻刚好具备这个前提。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夫妻关系或夫妻感情都是诱发故意杀人的重要因素。所谓相爱相杀,从刑事犯罪角度理解,就是:那个照片贴上你结婚证的人,是最又可能杀死你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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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上海“冰柜藏尸案”将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朱某在位于虹口区的家中与被害人杨某(系被告人妻子)发生争吵,其间朱某用双手扼住被害人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朱某之后将妻子的尸体进行冷藏,三个月后,即2017年2月1日投案自首。2017年8月3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作为一名资深刑辩律师, 我的回答是:“网友心情我们十分理解,但他们的愿望很难达成,杀人凶手被执行死刑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判死刑”这个表达用在此处有歧义,根据中国现行刑法,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其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死刑立即执行”,一种是“死刑缓期两年死刑”。两者虽都是“死刑”,但实质结果却天壤之别。根据中国现行刑法,死刑立即执行=枪毙或注射死刑,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两年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简而言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一旦死刑复核通过会在短期内会被依法剥夺生命的;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的罪犯无生命之忧,除非他在缓期期间再犯罪。
所以,网友的真实意愿是“执行死刑”而非“判死刑”,或者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杀妻恶夫朱晓东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者说执行死刑的可能性略等于零。若没有舆论关注,该案最大概率的判决结果是“无期徒刑”;现受舆论喊杀声的裹挟,大概率的结果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基本没有。理由如下:
一、与中国现行的死刑政策和法院执行的死刑执行尺度有关。
“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党长期坚持的死刑政策,而司法系统现行的提法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执行”。虽然近年来“重罪重罚”在国内某些地方和个别案件中有“抬头”之势,但从整体上讲我国在“严格限制死刑“方面稳步推进。虽无准确数据支撑,但我国适用死刑的犯罪和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都在有序减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对于故意杀人案来说,虽然我国历来有“杀人偿命”一说,但从司法实践上看,“杀人”从来没有完全等同“偿命”过。有确切数据显示:1998年在全世界已知的37个国家中共有1625人被执行死刑,其中中国大陆被执行的是1067人,而根据大数据预估,同年中国审理的故意杀人案件应该在10000件以上,即遂的应当在4000件以上。这就意味着即便在1998年,有近2/3的杀人犯不被执行死刑。而这个时间若推移到2017年,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粗略估算,这个比例可能不及1/10。所以,抛开其它所有因素,仅从故意杀人案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讲,朱晓东被执行死刑的概率都在1/10以下。
二、杀人凶犯朱晓东在该起案件中不具备从重处罚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国现行刑法,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份子,仅仅杀人还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罪大恶极”,往往还要加上犯罪手段残忍、预谋杀人、使用凶器、动机卑劣、分尸碎尸、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大等等附加条件。但这些,在本案中均不存在。
本案中最受关注最让网友不能容忍的“冰柜藏尸、与尸同居”情节,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不会过多考虑。
三、杀人凶犯朱晓东存在诸多从轻、减轻可以帮其免死的情节。
1、和被害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等亲属关系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重要考量因素。
2、自首。对自首犯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一直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反对的,而且不利于打击犯罪。
3、认罪、悔罪、愿意赔偿等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四、被告人享有的疑罪利益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原则红利。
综合本案犯罪环境和案发情况,基本可以断定,该案的真相已经消失,司法机关只能根据杀人凶犯的供述来认定杀人过程。而杀人犯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编造一个有利于自己又与司法机关的证据不相冲突的”杀人故事”。
事实不清,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各种对杀人真凶不利的间接证据或推理,疑罪从无。所以,本案注定是事实不清,但事实不清就是杀人犯最好的护身符之一。
综上,胡美美律师断定:除非出现非常特殊的状况,杀人凶犯朱晓东面临的刑事处罚一定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其中之一,不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不会杀朱晓东。
胡美美律师认: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嫉恶如仇”“以血还血、以命抵命”的朴素信念及等值复仇意识与限制死刑、废止死刑的死刑路线之间的矛盾必将长期存在,而且最终必将以废止死刑而终止。
虽然胡美美律师是一个坚定不移的死刑废止倡导者,但由胡美美创建的“名律堂”则将每年投入一定资金以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延续死刑,迟滞死刑废止进程。因为作为“未来中国最大的法律供需联合体”,“名律堂”代表的是中国最为广泛的群众意识,而非创始人的个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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