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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疑难问题处理之我见(二)

 余文唐 2018-05-29

第二个问题,破产债权异议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对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时效未作规定,有人认为在目前《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如果其诉讼时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诉讼可能要经过二审,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有可能要耗时九个月,甚至更长。加上两年的诉讼时效,最长期限将近三年。时间过长势必影响破产程序的进程,譬如债权额未确定将影响其表决权的行使(《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及破产财产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即未决诉讼的债权,管理人只能预留并提存其分配额,再依照法定的两年期限进行受领或者再分配。由此可见,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时间过长的弊端可见一斑。

笔者认为,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性质为破产衍生诉讼,是依附于破产程序而存在,其目的是解决异议债权人的债权额的问题,进而确定其是否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并参与分配的问题。赋予债权人对破产债权提起异议诉讼充足的时间虽在程序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诉权,但在破产程序中对效率的追求也同样是公平的内在要求。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期限过于拖长则会使该制度设计失去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此,法律应对债权人提起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时效期间相应规定。在目前《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关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在十五天内上诉的规定,管理人在债权申报审查报告中告知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敦促债权人尽快行使异议诉讼权。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可以考虑规定对于一定数额以下的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实行一审终审,与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制度相衔接。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债权异议诉讼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尽快作出判决,以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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