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德北京烤鸭店干股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为丰德北京烤鸭店的原始股东和控制人,甲方自愿将公司部分股东权利以干股形式转让于乙方。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概况 丰德北京烤鸭店系经保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的特色餐饮名店,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甲方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第二条 干股定义 本协议所指干股,又称虚拟股,是指丰德北京烤鸭店名义上的股份,拥有者不是丰德北京烤鸭店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不享有店章程规定的权利,仅享有参与丰德北京烤鸭店年终利润的分配权。 第三条 转让干股及比例 甲方将其持有的15%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以干股形式),即让渡15%的 利润分配权于乙方。 第四条 协议履行期限 本协议履行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年终分红 5.1分红前提:乙方按所持干股比例享受分红的前提是饭店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饭店年终亏损的,乙方不承担亏损,也不享有红利分配。本条所称可分配的净利润是指饭店弥补亏损和所余税后利润。 5.2分红数额:乙方每年分红金额为饭店年终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干股分红比例(15%)。 5.3分红的结算:乙方按年享受分红,每年阳历年年末饭店召开股东会决议,核算饭店年终可分配利润并向股东分配利润。甲方于收到饭店分配的红利后将属于乙方的红利支付给乙方。上述乙方获得的红利为扣除税费后的数额。 第六条条 各方权利与义务 6.1甲方自愿将本协议项下的15%的干股转让给乙方,并将相应的利润分配权力转让给乙方。 6.2乙方自签订协议营业后获得干股,即享有饭店的利润分配权利。但乙方不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建议权,不享有饭店注册股东和章程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亦无需承担公司的亏损。 6.4乙方享有的干股股权由乙方本人专属享有,该股权不得转让、出售、抵押、借贷给第三人,乙方独享干股分红带来的收益。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6.5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虽不是饭店的实际股东,但仍应当遵守《饭店章程》的规定,不得恶意损害甲方或者饭店利益。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与续订 7.1协议的解除: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但本协议履行期限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上述15%的干股权力: 7.2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7.3未经甲方同意,将上述干股权力转让给第三人的; 7.4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7.5丧失劳动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上述情形甲方单方解除协议的, 7.6协议的终止与续订: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自动终止,但甲乙双方可协商续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再享有公司15%的利益分配 第八条 关于免责的声明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及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0.1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0.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饭店留存备份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0.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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