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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昵称11935121 2018-05-31

这个问题过于专业,但是,法海一粟尽量用通俗的语言告诉大家: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1、请求权基础的概念。关于请求权方法,台湾学者王泽鉴将其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就是说,支付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就是请求权规范基础。一句话,所谓请求权基础,就是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生活中,有人说:你要我赔偿你,你有什么法律依据?这里的“法律依据”就是题目中所说的请求权基础。

2、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这得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同的合法关系,其主张损失的依据并不完全相同。另外,合同法总则和分则也有不同的规定。这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其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为合同法第107条和112条:

(1)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112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识别请求权基础规范。看看上面的内容,似乎很简单,但是,在实践中,寻找请求权基础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合同法第六十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里规定了当事人的义务。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时,依据本条却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因为,该条规定中,没有说出当事人一方违反义务之后应当怎么办。

再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1款规定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也不是请求权基础,就是说,当事人也不能依据本条主张权利。因为,本条只是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换句话说,该不该承担责任本条说了不算,但是,在该不该承担责任确定后,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本条可以决定。前者是赔与不赔的问题,后者是赔多赔少问题。只有前者才是请求权依据,而后者却不是请求权依据。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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