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障 注:更多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注: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上述1、2中所述的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满足的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二)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过两次不同的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过三次不同的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上述1、2、3中所述的额外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满足的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若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平安福18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轻度重疾保障 注:更多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险金。 注: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发生特定轻度重疾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1%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但此前未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2%额外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每种特定轻度重疾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险金。 上述1、2中所述的额外给付的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我们按照满足的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手术。详见条款。 *特定轻度重疾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符合“特定轻度重疾释义”定义的疾病,或接受符合“特定轻度重疾释义”的手术。详见条款。 身故保障 - 给付原因及标准 给付金额
- 若因疾病身故,按照平安福18的基本保额给付。15万元
- 若因遭受意外伤害后,于180日内身故的,按平安福18、长期意外13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30万元
- 若驾驶、乘坐非营运私家车或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后,于180日内身故的,按长期意外13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45万元
注: 更多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我们按照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注: (一)达到运动标准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18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我们按照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的5%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参加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两个保单年度内累计24个月达到每月至少有25天每天运动步数不少于10000步,在第三个保单年度开始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我们按照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的1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上述1、2中所述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满足的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二)发生特定轻度重疾后身故额外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过一次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我们按照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发生过两次不同的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我们按照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的4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3、若被保险人70周岁前经医院确诊发生发生过三次不同的特定轻度重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身故,我们按照平安福18基本保险金额的60%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 上述1、2、3中所述的额外给付身故保险金,我们按照满足的约定条件之一单独给付,不累计给付。 *若身故前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按长期意外13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恶性肿瘤保险金 - 给付原因及标准 给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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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90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福重疾18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后,按照如下方式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初次确诊发生“恶性肿瘤”之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二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恶性肿瘤”,按照附加平安福肿瘤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附加平安福肿瘤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确诊日后生存满5年或5年以上,第三次经医院确诊发生“恶性肿瘤”,按照附加平安福肿瘤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附加平安福肿瘤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平安福重疾18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后,可以免交附加平安福肿瘤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12万元-24万元 注: 1.恶性肿瘤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发生符合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定义的疾病。详见条款。 2.第二次及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意外伤残保障 - 给付原因及标准 给付金额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于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按长期意外13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应的给付比例(限额10%-100%)给付。 1.5万元 -15万元
- 被保险人若驾驶、乘坐非营运私家车或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时,于180日内发生意外伤残,按照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与长期意外13的基本保险金额乘积的2倍进行给付。 3万元 -30万元
意外医疗保障 - 给付原因及标准 给付金额上限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并于180日内产生医疗费用,可获得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元免赔额,在社保给付范围内赔付且不超过其他补偿后的余额)。 2万元
住院保障-住院费用保险金 - 给付原因及标准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30日)后因疾病导致住院治疗发生的社保范围内的费用。
按各项费用合理且必要的实际支出部分的80%给付。 - 住院项目 给付金额上限
- 医疗费用
(其中门诊费不得超过900元) 9000元 -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 4500元
- 器官移植手术费 3万元
注: * 理赔适用补偿原则,详见条款。 * 门诊费需为住院期间前后各30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 *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上述各项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住院保障-住院日额保险金 - 给付原因及标准 给付上限
- 等待期(3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按“100元×(实际住院天数-3日)”给付;因意外伤害(无等待期)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按“100元×实际住院天数”给付。 1.8万元/保单年度
- 等待期(9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无等待期),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必须住院治疗,在上述给付基础上,额外按“100元×因重大疾病实际住院天数”给付。 9000元/保单年度
保费豁免 - 给付原因及标准 可豁免的保费
- 被保险人发生如下情形,可以免交豁免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期交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等待期(90日)后,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1560元 - 被保险人发生如下情形,可以免交豁免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期交保险费。等待期(90日)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特定轻度重疾”。 8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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