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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案例】承包人对于工程进度款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大鹏展翅9981 2018-05-31



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是对罗马法中债权平等的突破,它是指在一个债权关系众多的债务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获得被优先清偿的权力。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作为一项诉讼请求被屡屡提及,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作了相应的规制,但是随着建筑工程纠纷的日益增多,对于优先受偿权这一条件的适用也愈发细致化,如对于工程的进度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就具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将通过一则判例,对工程进度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来予以分析解读。



【基本案情】

原告:华夏公司

被告:远东公司

案号:(2015)兰民一初字第165号

2013年9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远东·锦绣华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远东公司,承包人:华夏公司;工程名称:远东锦绣华府项目;工程内容:施工图以内的土建、装饰工程、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安装及各类设计变更工程;开工日期:2013年10月1日;主体封顶日期:2014年7月1日;竣工日期:2015年6月16日”。 “住宅楼和商铺施工至主体封顶后,发包人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两个月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每逾期一日每日按欠款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工程结构封顶60天内),甲方应按工程已完成实际成本价(含前期政府部门有票据部分),用已完成工程量的房屋顶付工程款,并由甲方无偿按相关政策为乙方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合同签订后,涉案工程2013年11月2日开工,2014年8月30日所有施工项目的主体封顶,至起诉前被告远东公司向原告华夏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7758620元。


【争议焦点】

原告诉称:1、被告应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停工期间的窝工损失;2、确认原告对第一项请求的工程欠款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被告支付欠款总额的逾期付款违约金;4、如被告无法付清上述欠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施工合同约定以所建房屋成本价为基准,以相应的房屋面积抵付欠款。

被告辩称:1、涉案工程未完工也没有对现有工程进行决算,原告主张的预算款没有依据;2、欠款主要是发包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所造成的,作为被告一直给原告支付,对窝工损失不予认可;3、违约金过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调整;4、进度款确已付了27758620元,该部分应该在总额中扣除。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欠付的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答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22538674元,原告对以上工程进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法律观察】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发现法院最终对于原告关于工程进度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了支持。笔者是赞同法院的判决的,工程进度款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合同法》第286条中的价款应包含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86条对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只规定了“价款”,并未对在建筑工程中产生的何种价款予以规定,通过文义解释,应当理解为工程进度款亦属于该规定中的“价款”。且286条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建筑企业的工程款拖欠问题,以保证建筑业的有序发展,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拖欠亦会导致建筑工程的不良发展,因此其应受到286条的规制。本案中,兰州中院所引用的法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就是对工程进度款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肯定。

其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3条中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进度款结算。“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通过拆分条文要素,该条可以理解为工程价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而对建设工程价款是享有优先权的,以此对工程进度款亦应享有优先权。

再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中工程款的支付构成亦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构成。“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此条表明建筑工程价款的支付构成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用于建设工程的费用,而在实践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构成亦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因此,对工程进度款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后,《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中对于优先权可以适用于未竣工工程的规定为工程进度款的优先权提供了条件。“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此项条款即意味着,享有工程款优先权的建筑工程不仅包括已经实际竣工验收的工程,还包括尚待竣工的工程。因此,对于烂尾工程的承包人或者是因其他原因暂时停工的承包人而言,其此时的工程价款仍受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而工程进度款的索要,可能发生在竣工前,亦可能发生在竣工后,但不论其发生在何时,承包人都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分析,工程进度款的优先受偿权受现行法律规定的保护是应有之意。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判例支持进度款的优先受偿权,例如最高院的(2015)民一终字第9号等。因此,承包方在诉求中主张对工程进度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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