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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面对减项增量,EPC合同固定总价的调整有原则!

 qmtuzi 2018-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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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中华律师微博,原文标题《减项增量如何调整EPC合同的固定总价?》

1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山东某发电公司(发包人)与江苏某环保工程建设公司(承包人)签订《2×150MW机组烟气脱硫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包发包人1、2机组炉外烟气脱硫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EPC总承包,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5240万元。


双方在《合同》第4.3款约定,“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为不变价,遇下列情况作相应调整:氧化风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如设计不需要,按乙方(承包人)投标价格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如乙方考虑不周,漏设或其他原因等造成工程量的增加,增加的工程量不再增加费用。” 


《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价款为闭口价,除合同条件4.3条款外,在整个合同执行期内不变,本合同价款包含但不限于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风险,乙方已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


双方在技术协议书中约定:在本协议书中关于各系统的配置和布置等是甲方的基本要求,仅供乙方设计参考,并不免除乙方对系统设计和布置等所负的责任。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开始施工。2008年1月8日,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函,载明:“关于脱硫工程增压风机方案事宜,我公司从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行维护费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证,确定取消增压风机,对原引风机及电机进行改造,以达到脱硫投运后的系统要求。另:相应扣除脱硫系统中增压风机的费用250万元,请贵方回函确认。”


同日,江南环保公司回函,载明:“贵司2008年1月8日关于脱硫工程取消增压风机的函已收到,我司同意贵司安排,现回函予以确认。”


2009年12月18日,发包人与承包人召开脱硫干燥系统改造方案讨论会,会议对干燥系统改造方案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第4条载明:采用蒸汽换热方式,由于出料量设计为18吨/小时,蒸汽消耗量较大,承包人应设计采用电厂锅炉热风作为干燥源,根据发包人锅炉热风运行参数和干燥系统运行参数选择合适的管径和阀门,干燥方案报发包人审批后组织实施。后承包人实施了改造工程。


2012年8月,承包人就未结工程款向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但该《调解书》并未涉及双方争议的增压风机工程减项事宜。


发包人在案外提出,2008年1月8日曾发给承包人《关于脱硫工程取消增压风机的函》传真件一份以及回函传真件一份,内容就增压风机工程减项一事予以确认,具体减项数额由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后,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继续寻找证据、进一步调研、论证另行确定。


2014年4月,发包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返还增压风机款411万元和利息损失84万元。承包人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发包人支付增项工程款423万元以及利息。


案件审理中,经一审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对增压风机的价格进行了造价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工程增压风机的报价为210万元/台(含安装和配套设备等一切费用)且近年来该类设备价格无明显变化。


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发包人要求返还增压风机减项工程款411万元的请求,驳回了发包人关于利息的诉求;同时,法院驳回了承包人主张的增项工程款423万元及利息的反诉请求。承包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了上诉。


2

争议焦点、各方意见及审理结果


(一)

争议焦点与各方意见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1)承包人是否应返还增压风机款项及应返还的具体数额?

(2)发包人是否应当支付工程量增加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部分?


1、承包人是否应返还增压风机款项及应返还的具体数额?


(1)承包人主张

工程造价已完成结算并由调解书确认,发包人的减项请求明显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且,即使依据《补充协议书》认定承包人有义务返还减项工程款,发包人需依据“继续寻找证据、进一步调研、论证另行确定”的条款约定,证明该笔减项工程款已包含在总价内,且举证证明超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然而,在诉讼中发包人对此未能举证证明,因此法院不应该支持发包人的请求。


(2)发包人主张

《补充协议书》签订后,承包人就重新确认增压风机款项问题一再推诿,拒绝询证,双方对增压风机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解决纠纷,发包人申请了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地展现了增压风气的真实价格。鉴于此,法院应该根据鉴定结论判定承包人返还减项工程款和利息。


(3)法院认为

对于增压风机减项工程款的返还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因涉案调解协议书未涉及减项工程款内容,且合同双方在调解协议书发生效力后针对减项工程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发包人的诉求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但是,对于具体减项款额,两级法院持完全不同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2008年1月份发函中确定减项工程款为250万元,但是在《补充协议》中又约定,具体减项数额由甲乙双方继续寻找证据,进一步调研、论证另行确定。


因此,可以认为双方明确表示不再以250万元而扣减,而依据证据重新确定工程款。根据鉴定结论,增压风机价款为210万元/台,两台价格应为420万元。


而鉴于发包人仅主张411万元,支持发包人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中对减项数额重新约定的条款并不能视为双方协商一致以市场价扣除,故不支持发包人以市场价提出的411万元。调解过程中发包人也一直主张250万元减项工程款,故应以250万元扣除减项工程款。


关于利息的支付方面,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的意见相同:因在本鉴定书出具前承包人无法确认返还的工程款项,因此无需支付利息。


2、在EPC固定总价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增项工程是否应该相应地增加工程款?


(1)承包人主张

因改造工程部分是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蒸汽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因此,该部分应认定为增项工程量。《技术协议书》规定,“本协议中关于各系统的配置和布置等是甲方的基本要求,仅供乙方设计参考,并不免除乙方对系统设计和布置等所负的责任。”不能简单视为发包人的免责条款。


(2)发包人主张

因工程量已由调解书确认,承包人主张的增项工程量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应该被支持。


(3)法院认为

对此增项工程款问题,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观点完全一致。两级法院均认为,本合同为EPC合同,承包人应对勘测、设计、施工、采购全面负责,且《技术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提供的配置和布置仅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需对技术参数的准确性负责。故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设计风险。


(二)

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除了将减项工程款调整为250万元外,要求其向发包人返还,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其他全部判决内容;驳回了承包人要求增加工程款的请求。

 

3

法律分析与我们的建议

 

我们认为,本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对发包人与承包人提出如下建议:


1、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认可的有效签证等文件,可以作为结算的根据,因此当事人一定要重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签证和来往信函管理


工程签证是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有效的工程签证是调整固定合同总价的原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 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其实,对于工程价格有争议的,也应当按照签证确认。2017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 -2017)第5.9.1项规定,  “当事人因现场签证费用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现场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本案中,虽然2012年8月,双方就未结工程款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并未涉及双方争议的增压风机工程减项事宜,但是,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已经对减项的价值达成了一致。


2008年1月8日,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函,载明:“关于脱硫工程增压风机方案事宜,我公司从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行维护费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证,确定取消增压风机,对原引风机及电机进行改造,以达到脱硫投运后的系统要求。


另:相应扣除脱硫系统中增压风机的费用250万元,请贵方回函确认。”同日,承包人回函,载明:“贵司2008年1月8日关于脱硫工程取消增压风机的函已收到,我司同意贵司安排,现回函予以确认。”


上述往来信函表明,实际上双方已经就增压风机工程减项价格形成了有效的签证,虽然双方并没有在同一张签证单上签字。工程实施过程达成一致的有效签证,是可以作为结算的根据的。


同时,发包人在案外提出,2008年1月8日发给承包人《关于脱硫工程取消增压风机的函》传真件一份,其回函传真件一份,内容就增压风机工程减项一事予以确认,具体减项数额由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后,“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继续寻找证据、进一步调研、论证另行确定”。


但发包人并未提出其他相关证据,无法否认1月8日来往信函确认的关于增压风机工程减项价格的有效性。因此,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都应当重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签证和来往信函等文件的管理,避免在结算和发生纠纷时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2、EPC合同项下,设计问题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一般不能作为承包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对于承包人提起的因设计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费用补偿的问题,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本合同为EPC合同,承包人应对勘测、设计、施工、采购全面负责,且双方在《技术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发包人对设备的配置和布置仅供承包人作参考,承包人不得因此免责。


所以,承包人作为负责设计的一方应对设计参数的准确性负责,即使该参数由发包人提供。


法院的上述认定是正确的。EPC合同不同于传统的施工合同的一各重要特点,就是EPC合同承包人索赔和调整合同价款的机率大大减少。


不仅单纯工程量的增加一般都不视为工程变更,而且设计也是承包人的责任,对于因设计不适合业主要求而导致的工程量增加,属于承包商的责任范围,承包商无权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即使该参数由发包人提供(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除外)。


3、不能随意签署文件、发送信函,而应首先了解所签署文件的法律效力,并确保文件措辞的含义清楚明确


本案中发包人提出,2008年1月8日曾给承包人发送了《关于脱硫工程取消增压风机的函》传真件一份,承包人回函传真件一份,内容为:就增压风机工程减项一事予以确认,具体减项数额由甲乙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后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继续寻找证据、进一步调研、论证另行确定。


承包人对于该信函的回复较为草率,与双方同日发送的确定增压风机工程减项价款的信函,二者内容并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因此,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送相关文件时,应当特别慎重,充分了解所签署文件的法律效力,确保文字措辞的含义清楚明确,再决定是否发函、如何发函,必要时请专业律师协助起草或者评审文件,不能随意发送信函、签署文件。


来源:朱中华律师微博,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无法联系版权方,为传播工程总承包方面的知识,本号作了分享,敬请谅解,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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