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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新规将施行, 高息揽储等行业内竞争行为将愈演愈烈

 常心舟 2018-06-03

在近期,又有一个重磅新规出台,由于其涉及整个商业银行体系的资金配置以及未来的监管动向,受到高度关注。

5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个新的《办法》实施后,2015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与过去的《办法》相比,这个新规新在借鉴了巴塞尔协议的最新版本,适应了国际化监管要求,具体来说吗,就是引入了三个量化指标,作为监管标准,这就是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

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与《办法》同步执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商业银行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流动性匹配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20年前暂为监测指标。

净稳定资金比例,等于可用的稳定资金除以所需的稳定资金,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净稳定资金比例风险敏感度较高,但计算较为复杂,且与流动性覆盖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采用与流动性覆盖率相同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从《办法》中,我们不难看出,监管对于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实施是同步执行的,不设置过渡期,这也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作为监测指标关系较大。这个指标在此前,已经被央行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内,使用该指标监测时间较长,属于老监测指标新提出。

虽然是老指标新提出,但也不能低估了该指标的重要监管作用。净稳定资金比例主要是要求商业银行关注自己流动性结构,追求稳定的发展,而不鼓励过分激进扩张的经营方式,所以,对于净稳定资金比例较高的国有四大行来说,这个指标的影响并不大,但对于近年来资金规模增长很快,经营策略非常激进的商业银行来讲,可能造成一定冲击。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以短期现金净流出,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该指标与流动性覆盖率相比而言更加简单、清晰,便于计算,较适合中小银行的业务特征和监管需求,因此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顾名思义,就是要求银行多配制优质的,流动性强的资产。什么资产属于优质且高流动性的资产呢?就是银行通过其核心的存贷业务产生的资产以及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必须关注自己的现金流量,控制短期现金净流出。而控制短期现金净流出,就必须多增加自己的现金,也就是短期多吸收存款,增大现金流,减少短期现金支出,特别减少是用短期资金去从事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投资,比如同业理财、券商资管计划、信托、非标等。

流动性匹配率,等于加权资金来源除以加权资金运用,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低,说明银行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流动性匹配率计算较简单、敏感度较高、容易监测,可对潜在错配风险较大的银行进行有效识别,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由于流动性匹配率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中,都设置了权重,所以,在权重方面的衡量指标,折算率就显得非常重要。新规给同业业务和委外业务很高的折算率,由于同业业务和委外业务很多都属于资金运用范畴,比如用银行资金去做同业业务,委外业务包括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公募基金等。

这部分如果占比越高,做的越多,资金运用越不合理(作为流动性配比率的分母),在总体上可能达不到监管要求。加权资金来源方面,存贷款获得了很高的折算率,也就是存贷款业务做得越多(作为流动性配比率的分子),就越容易在整体上达标。

从整体上来讲,《办法》就是从整体宏观金融风险管理上进行考量,对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全面监管。

随着商业银行的快速发展,部分银行采取激进的经营模式,在快速扩张当中,很多问题开始暴露,特别很多中小银行存在期限结构错配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为了能在整体上,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全面监测并掌握潜在金融风险来源,应对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监管的复杂性特征,监管必须引入更加完善的指标和机制进行应对。

其次,从《办法》中,我们不难看出,监管政策将更加鼓励商业银行回归本业,更多地进行存贷款业务,从而真正支持实体经济。

近几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资本市场上可以投资的标的不断增多,同业业务也得到飞速发展,这让银行将更多的资金配置到同业和委外业务中,进而就减少了存贷款业务的比例,占用了银行用于直接支持实体经济的资金规模,这也与监管大力提倡的银行支持实体经济,更多发展普惠金融的基调不符。

随着《办法》的实施,商业银行将不断依据监管要求调整自己的资产配置结构,减少同业业务和委外投资比例,将更多的资金进行存贷款业务,从而达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另外,银行减少同业业务和委外业务,还将有效降低金融杠杆,加强对于金融风险的抵御能力。

金融去杠杆,这是这几年来监管政策的主线之一。如果银行减少了同业业务和委外投资,这将起到金融去杠杆的作用,符合监管逻辑和主线。由于同业业务的快速发展,使得商业银行间联系非常紧密,一旦同业业务出现较大风险,将威胁整个商业银行系统,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减少同业和委外业务,也正是宏观金融风险防御的重要措施。

综合来看,商业银行监管新规,将使得银行在中长期内流动性趋于稳定,同业拆借市场资金面也将趋于稳定,这将导致同业拆借利率下行。

由于商业银行更加专注存贷款业务,更加关注自身现金流量,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高息揽储等行业内竞争行为将愈演愈烈。随着信贷资金面回归平稳,将有利于降低整体社会的融资成本,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使得金融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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