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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疾首!鲍师傅每年损失千万,只因没全类注册商标!

 望云1120 2018-06-03


鲍师傅糕点大家都知道,这两天它又上热门了。


最近,有媒体报道鲍师傅雇人在新开的门店排队,为了提高店铺知名度,采用“代办排队”模式,故意造成生意火爆的场景,以此误导消费者的购买。


假鲍师傅


有趣的是,事件发生后先后有两家鲍师傅发出声明。


首先是名为“鲍师傅总部”认证为“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微博,针对授权店雇人排队困扰消费者,发布了道歉声明。表示这只是一家所为,不代表其他门店。



随后,“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也在微博上发布“郑重声明”,称拥有“鲍师傅”的文字商标,不加任何人头像或其他内容。称报道中所涉门店并非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门店,绝不会为了营造火爆场面而去请所谓的“托”。


同样都是“鲍师傅”,那么问题来了,哪家才是吃货们口口相传的那家网红糕点店?



后经查询发现,武汉这家遭遇媒体曝光的所谓“鲍师傅”品牌,隶属于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易尚)。


而且,从2017年开始,北京易尚不仅在不同类别注册了鲍师傅的商标,还在麦当劳中国改名金拱门后,申请注册了“金拱门”、“GOLDEN ARCH”的商标,以及一些网红茶饮同名商标。



真鲍师傅


上海易尚的鲍师傅2015年才开始申请,注册时间要晚于鲍才胜餐饮管理公司,拥有的正是第43类的服务类商标,虽然有第30类的商标,但是只是一个男子的头像,并没有文字商标。其在全国发展的300余家店正是通过加盟而来。所以道歉的此“鲍师傅”非我们理解的彼“鲍师傅”。



其实,北京易尚和北京鲍才胜餐饮两家公司,早就“鲍师傅”商标的拥有权之争打起了官司。


今年4月,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才胜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本次涉事门店的“总部”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公司)起诉到法院,目前还在审理中。


网红鲍师傅包装袋(左)易尚公司的鲍师傅包装袋(右)


这不是鲍才胜公司第一次维权了,鲍才胜公司已走了3年维权路,却只收到了1.5万元赔偿金。


为何知名度这么高的网红品牌,维权却如此艰难呢?


今年4月3日,“鲍师傅”的商标权官司在杭州西湖法院开庭。庭审中,原告鲍才胜公司表示早在2003年鲍师傅糕点店就成立了,由于当年只是小本经营,缺乏法律意识,在生意红火之后才于2013年申请了注册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易尚公司)从2017年3月开始,申请注册“鲍师傅”、“鲍师傅小贝”、“鲍小贝”,甚至包括“鲍才胜”在内的多个与“鲍师傅”商标相近、相同的商标,并在网络上宣称自己为“鲍师傅”品牌唯一经营总部,误导消费者,以“鲍师傅”品牌名义对外招商加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图为易尚公司“鲍师傅”官网页面


对此,被告辩称:原告注册的商标,属于第30类商标,只能用于产品销售,即涉厂生产的、完整包装好的糕点。而自己注册的是第43类服务类商标,两个商标都是合法的。另外,被告还认为,“鲍师傅”不是驰名商标,无权跨类别保护。


看到这里,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被告方易尚公司的“鲍师傅”糕点,根本不是之前媒体报道过、上海人民广场冒雨排长队的那个“鲍师傅”。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易尚公司的“鲍师傅”商标也确实是合法的。


显而易见,被告易尚公司这种抢注商标的行为属于钻空子、打擦边球。这种“合法山寨”处于灰色地带,很难找到法律制裁的手段。


不过案件也并非丝毫没有转机。原告称:易尚公司授权加盟的“鲍师傅”招商时用的是鲍才胜公司旗下的“鲍师傅”上海人民广场店的图片,微博里的店面排队宣传照片大量盗用鲍才胜公司“鲍师傅”糕点北京西单店、上海人广店等店面照片。原告鲍才胜公司已经将这些内容全部公证作为证据递交法庭,易尚此举将涉嫌不正当竞争。


并且,易尚公司注册的43类商标,主要提供像星巴克一样的堂食服务。如果可以举证易尚公司的“鲍师傅”门店并非主要提供此种餐饮服务,而是售卖糕点成品的话,对原告的诉求也是有帮助的。


北京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属门店外观


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属门店外观



我国立法针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细致、详实的规定,新修订的商标法中还专门规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仅规定了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没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等行政责任,还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法方面层层禁止,为何商标侵权行为还屡禁不止?


首先是商家自身维权意识不强。主观方面,商家在注册商标之初未能周全考虑,仅仅注册了其需要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跟该商标关联度高的防御商标,这包括在同一商品及近似商品类别领域内注册防御商标,例如,“娃哈哈”商标持有人同时注册了“娃哈娃”、“哈哈娃”、“娃娃哈”等作为防御商标。在客观方面,商家维权成本高而获赔概率低,商家维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展开诉讼纠纷耗时持久,最终能否认定为商标侵权及赔偿数额都是未知数,因而很多商家放弃维权。


其次是侵权行为人在高额利润诱使下明知故犯。驰名商标、网红商标等都具有高口碑、稳定消费人群等特点。仿冒这类商标,成本低而获利空间大,在高额利润驱使下,侵权行为人选择捷径,仿冒知名商标牟取非法利益。更有甚者,成立专业仿冒公司,抢注知名商标未能覆盖的防御商标,并委托工厂生产线批量生产假冒产品,既侵害了原商标的商誉,又危及公众消费安全。


最后是对侵权行为惩罚力度不够。惩罚侵权对象既包括侵权商标持有人,也包括为该侵权商标办理注册申请、变更、续展等手续的代理机构。商标法中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换言之,在合法权利人损失无法估计、侵权收益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最高承担300万元的赔偿,而侵权行为人通过仿冒知名商标获得的收益可能远远高于这一数字。此外,法律还规定,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办仿冒商标的行为,最高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金额尚不足以震慑商标代理机构停止违法代办行为。



近年来,依附高知名度商标获取非法利益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李逵”与“李鬼”的争夺战愈演愈烈,如何有效化解侵权纠纷,可以从三方面着力:


一是商家在使用商标之初做足商标保护工作。从维护角度来看,商家申请注册商标时,既要注册主商标,也要注册跟主商标相似的防御商标。从防伪角度来看,商家可以采取线上线下同时打击仿冒商标方式,线上采取登录官方网站输入验证码查询或扫描二维码查询真假方式,线下持续打假行动,发现一例投诉一例,不能放任“李鬼”恣意侵权。


二是严格把关商标注册审核全程,打击非法抢注行为。商标法有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这类行为,应当明令禁止,阻断不法分子企图“抄近路”发不义之财。


三是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创新监管模式。立法层面应跟进经济发展节奏,及时修改法定侵权赔偿数额,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仿冒商标对知名商标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罚侵权行为实施者。同时,对查处的侵权行为实施者建立“黑名单”,并动态更新及时公示。


如果当年鲍才胜注册“鲍师傅”的时候进行商标全类别保护,如果当年鲍才胜注册“鲍师傅”的时候只是多注册几个类别,如果在当年发现山寨门店的时候马上维权而不是放任其发展,都不会像现在一样每年损失上千万,山寨店遍地、维权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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