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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监委如何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录分离”原则 | 314

 昵称8358064 2018-06-03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落实“审录分离”原则的必要性

1、落实“审录分离”原则,是保障被调查人员切身权益的需要。

之所以要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根本原因在于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对被调查人员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而坚持“审录分离”原则,则是进一步强化审讯过程中的客观公正性,也是对讯问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态度与行为的一种约束,能够进一步增强讯问人员客观公正进行讯问的意识,确保不出现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出现,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切身权益。

2、落实“审录分离”原则,是确保整个讯问过程客观性、独立性和真实性的需要。

如果讯问人员操作录音录像设备,往往会会使被调查人员认为整个讯问过程全部掌握在讯问人员手中,害怕屈打成招,使被调查人员心理压力剧增,不利于整个讯问的顺利进行,甚至会使被调查人员产生对抗心里,无法获取言辞证据。在全程录音录像过程中,落实“审录分离”原则,可以有效避免讯问人员即是全程录音录像的操作者、又是讯问执行者的情况出现,可以让被调查人员切身体会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第三者在操作,让其感受到整个讯问过程的客观性,缓解其心理压力,使其能够正常、自然地面对整个讯问过程。

二、如何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录分离”原则

笔者建议可以参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由监察机关尽快确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配套制度,从制度层面明确细化“审录分离”原则。

1、设立专门的技术部门,专职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建议成立专门的监察技术部门,由专人专职负责全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这是落实“审录分离”原则的前提。

2、进一步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审批程序。

建议在开始讯问之前,由办案部门出具《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单》,按照审批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转交监察技术部门,由监察技术部门出具《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说明》并派专人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3、进一步明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登记、保管、备案和“正本开封”制度。

一方面,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开始前,由技术人员监察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确保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同时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说明》记录被调查人员姓名、涉嫌罪名、录音录像地点等基本信息,录音录像开始时,技术人员应当做好时间登记;

另一方面,在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应当在讯问人员和被调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技术人员负责刻盘、封盘等工作,录音录像光盘一式两份,当面确定正副本,并在讯问人员和被调查人员监督下进行正本的封存,在正副本光盘的包装外壳,技术人员应当注明录音录像地点、开始、结束以及封存时间,并由被调查人员签名捺手印,副本交由讯问人员装卷,正本由监察技术部门保存;

最后,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出现被调查人员或其律师、公诉部门(审判部门)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副本内容存有疑问,需要开封正本的情况时,应当经监察委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在被调查人员或其律师、公诉部门(审判部门)承办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正本包装外壳开封记录签字确认后,由监察技术人员当场开封,播放光盘内容。同时要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播放结束后,由技术人员再次封盘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正本包装外壳签字捺手印,然后由技术人员对记录正本开封、播放光盘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刻盘,并依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分正副本进行封存,由被调查人员、公诉部门(审判部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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