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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的司法裁判规则系列1--上海篇

 法律止难争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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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法裁判规则系列1、系列2,系作者阅读上海法院相关判决120篇总结归纳。

定于明天发布的系列2中将会增加“律师支招”及“律师点睛”板块,针对如何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问题为您支招,有效提高法院同时支持两项诉讼主张的概率。敬请期待!



纠纷溯源

违约责任制度作为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约束着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己方义务,合同双方可以通过违约制度增加相对方的违约成本,从而避免相对方在利益驱使下作出违反合同约定的不诚信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主要的三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此外,还有一种非常重要、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当事人经常在合同纠纷中遇到的问题便是:如何在诉讼中列明诉讼请求才能最大程度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到底能否同时主张?

从法律规定来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这两条法律规定的表述来看,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应该是不能同时主张的。

从理论上看分析,我国坚持的是“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一般而言,所有的合同适用的都是补偿性违约金,因而与惩罚性赔偿不可兼得。当然,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惩罚性违约金,但是在未特殊说明或约定的情况下,应推定违约金的性质为补偿性违约金。

    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主张的问题,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裁判结果各异。导致裁判结果不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合同是否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如何进行约定、合同的性质,都会影响到裁判的结果;第二、法官对这一问题理解的差异。部分法官侧重于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且守约方的主张不存在显示公允之处,则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也有部分法官坚持“损失填补原则”,如果支持守约方的其中一项主张已足以弥补其因违约遭受的损失,则对其他违约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本篇文章总结的司法裁判规则是依据合同对于违约金、损失赔偿的不同约定类型进行分类的。

1

仅约定了违约金,而未约定损失赔偿

【裁判规则】

如果当事人仅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而未约定损失赔偿,守约方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能否主张损失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一种是认为依据“损失填补”原则,在守约方通过一种救济方式已获补偿的前提下,无权同时主张另一种救济方式;另一种认为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守约方有权同时主张两种救济方式。


【司法案例】

案例一:双方已约定了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法院对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16)沪民终135号)

判决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出卖人参照银行逾期罚息利率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须以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前提。本案《购销合同》第七条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A公司也据此诉请B公司支付违约金,故A公司无权再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且合同中也并未对逾期利息作出约定,因此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二:双方仅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约定,法院认为守约方无权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可得利益损失——惠州市A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沪01民终12455号)

判决摘要:甲方(B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款项的0.03%向乙方(A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10日,乙方有权要求赔偿逾期金额l0%违约金……因甲方原因拒不签收货物或者逾期签收货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违约责任旨在于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违约责任其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损失。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调整。因此,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获得的补偿不应超过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本案中,一审法院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因变卖合同项下货物而造成的差价损失,该差价损失包含A公司签订本案合同项下可获得的利益,即A公司因B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已获得了补偿。A公司要求明埠公司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于法无据。

 

案例三:双方仅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守约方主张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赔偿款及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均予以支持——A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诉广州B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沪01民终14250号)

判决摘要: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本合约的约定支付B公司货款,逾期支付的,A公司应按照逾期未付款的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由于A公司的预付款于2014年2月11日抵扣上述三批交货剩余70%的货款,则对于最后三批交货中的前两批交货部分A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行为,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由于A公司提前解约,构成违约,应当赔偿B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该损失也应包括由于A公司提前解约导致B公司提前解除与C之间的合同而赔偿给C公司的款项……本案证据表明,B公司从C公司采购行李箱后转卖给A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赚取合同差价,这种利润的赚取方式为商业中常见的形式,并未超出A公司的可预见范围。因此,一审法院以B公司未交付的旅行箱部分的差价损失扣除税款及运费之后计算出B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并未超出A公司可预见的范围。


⭐️ 提示点

如果违约方以承诺函等书面方式作出单方允诺,同意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及损失补偿金,则守约方可以同时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方允诺的利息以及损失补偿金,此时这三项款项不构成重复计算。案例一中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载明:“关于争议焦点1,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系B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一年期利息系B公司违约后请求延长付款期限而自愿承诺支付,损失补偿金系B公司再次未能在延长付款期限内履行而产生的,前述三个责任是B公司在不同阶段违约而分别产生的责任,并不存在重叠计算或只能择一主张,15%亦不属于过高情形。”

2

仅约定了损失赔偿,而未约定违约金

【裁判规则】

实践中,仅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而不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比较少见,但也存在某些商事主体考虑到交易的特殊性而作出这种安排的情况。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区别之一在于,违约金必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方可适用,但损失赔偿无须合同明确约定,只要守约方能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提出该项主张就有可能被法院支持。


【司法案例】

案例一:双方约定了损害赔偿计算公式,法院全额支持了5455万元的高额损害赔偿——A控股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与B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17)沪民终46号)

判决摘要:系争《氧化铝长单买卖合同》10.3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计算公式双方约定为:本合同项下未履行数量*300元/吨。该条是对合同订约者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如B公司违约亦应承担上述约定的法律责任。现A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B公司据此诉请A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54,552,531.00元,符合合同约定,损害赔偿金亦不存在畸高的情形。


⭐️ 提示点

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时,不仅要约定损失赔偿的组成,还要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在计算方式合理的前提下,法院全额支持的概率比较高。

3

约定了定金罚则,而未约定违约金

【裁判规则】

实践中仅约定定金和损失赔偿,而不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也比较少见。但是定金与违约金相比,具有关系明确、使用便捷的优点,不会被法院调整金额直接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很多合同的当事人也会选择定金来替代违约金约定。如果违约方向守约方双倍返还定金足以弥补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损失赔偿,法院对守约方损失赔偿的主张也不予支持,反之同时支持两项主张


【司法案例】

案例一:当事人约定了定金罚则,同时约定了损失赔偿,但法院认为双倍返还定金足以弥补损失,故对损失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沈某、李某、上海A电线电缆厂与台州市B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11)沪高民二(商)终字第7号)

判决摘要:B公司首付定金人民币150万元给C公司,作为合同运作期间不动用的定金……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C公司负担……鉴于C公司确认系争7个货柜均是垃圾,且沈某通过电子邮件同意赔偿,故C公司应赔偿B公司由此而造成的损失。鉴于B公司主张定金双倍返还已足以弥补其所受损失,B公司现另行主张实际损失人民币160万元和利息损失,与法律规定不符,两者不能同时主张。

 

案例二:购房合同仅约定定金条款,法院认为需双倍返还定金,对守约方主张的房屋溢价损失也予以支持——上海A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17)沪01民终12066号)

判决摘要:《认购书》约定:乙方(买方)未能按时与甲方签署《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的,事先也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认购金……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系双方未能签订《预售合同》的责任方,故适用定金罚则上诉人应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实属毋庸置疑;关于房屋溢价损失,本院认为,既然上诉人提出每平方米上涨3万元方可签约,故房屋溢价基数以6,585,900元计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总价、被上诉人付款比例、合同履行情况、上诉人过错程度,在已判决上诉人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的基础上,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80万元,不仅契合上诉人实际支付了200万元购房款这一客观事实,也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予以确认。

4

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裁判规则】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多见于双方图省事,直接从网络或其他渠道选择合同模板的情形。这种做法非常不利于对双方义务履行的约束,也不利于守约方遭受损失时的权利救济。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形的处理,主要是以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主要损失赔偿依据。至于违约金,由于双方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守约方自然无权主张违约金。


【司法案例】

案例一: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法院以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主要损失赔偿依据——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与B时装有限公司、上海C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06)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0号)

判决摘要:由于买卖合同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未作出明确约定,故A公司的违约责任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予以确定……关于返还货款,根据原审认定的事实,A公司共发货349,200顶,扣除退回的176,783顶,B公司实际收到172,417顶,按双方约定的每打6美元计算,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货款86,208.50美元,因B公司实际向A公司支付货款122,220美元,故A公司应将多收取的36,011.50美元货款返还B公司……B公司向A公司主张325,000美元的第三方索赔损失,但其对于该项损失的具体构成无法说明,其次,第三方索赔损失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确定的可预见性规则,除非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向对方告知其可能对第三方承担的赔偿金额,或者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A公司应对其违约造成的B公司第三方索赔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否则,该项损失就已超出了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所能合理预见的范围。此外,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B公司因质量问题退货十七万余顶,涉及金额仅八万多美元,但要A公司为此承担几十万美元的巨额赔偿,显然有失公平,也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综上,本院对B公司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退运货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于该费用的产生系因A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遭退货所致,因此,A公司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费、报关费、港区费用以及仓储费共计人民币196,982.20元。 原审法院判令A公司赔偿B公司上述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B公司可得利润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就本案而言,B公司共退回有质量问题的雨帽176,783顶,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则B公司每顶雨帽可得0.2美元差价,共计35,356.60美元。【合同法研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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