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一)微信:“12369环保举报”平台; (二)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电话; (三)网络:“上海环境”网站“网上举报”栏目 (http://www.); (四)来函、来访:上海市环保局信访办(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或各区环保局信访部门。 (五)通过其他部门转送、移送至环保部门等其他途径。 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 (三)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四)未经批准或备案,非法使用、销售、转移放射源的;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六)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七)锅炉、窑炉排放明显黑烟的; (八)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 (九)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 (三)举报内容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一)举报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危害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5000-20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最高可以给予50000元的奖励。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奖金奖励。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新《办法》修订情况简介 资料:市环保局 编辑:刘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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