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具体施行时间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为了更好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注重社会公德,鼓励市民在公共场所规范文明行为,同时谴责、制止各种传统陋习和不文明行为,《条例》提出了文明行为基本行为准则,包括应该做什么、倡导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 1 在室外禁烟场所吸烟,将被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石市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违反将被罚款。 在公共禁烟场所吸烟的,由经营管理单位对其予以制止,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元罚款。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在互联网等媒体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信息;酗酒滋事、聚众赌博;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2 将依法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制度
《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对实施公共文明行为或者制止不文明行为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表扬奖励。 同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不文明行为信用惩戒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络电话等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处罚。行为人拒不提供姓名、地址、联络电话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或者依法公示其不文明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履行公共文明行为规范,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对公共文明行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公共文明行为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不文明行为的举报电话。 ▌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燕赵晚报,如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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