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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政务处分实务中七个常见问题的释疑 | 315

 新屏轩 2018-06-04

                    

笔者作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理人员,根据工作中业务疑难问题咨询情况,汇总出了政务处分中常见的七个问题。针对政务处分实务中中常见的问题,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新近印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结合自己工作实践中的管窥之见,现将政务处分常见问题汇总释疑如下。限于个人水平问题,肯定有不当之处,敬请同行指正。

一、政务处分是否有统一的实体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监察机关的组织法和程序法,不是政务处分的实体法。当前,政务处分没有统一的实体法规。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分散于各个部门的法规之中,具体引用中,要根据不同监察对象和违法性质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引用相应的法规。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依据会出台一个统一的法规,目前,已有这方面的计划,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

二、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有哪些

政务处分中,常引用的法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除了这些常用的法规外,还要注意一些行业性、专业性法规,作为政务处分的实体法规依据。行业性的如:公、检、法、海关等系统都有处分条例,遇到这个领域的人员,可以引用这个领域的实体法规。专项工作领域法规如:安全生产、信访、档案、规划、编制、土地、财政、税务、“小金库”、滥发奖补等专项领导的政务处分实体法规。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政务处分实体法规,因制定的时间、标准、口径不一,处分的松紧度、立法的技术上还是有一定差异。比如,法院工作人员,犯罪判处主刑一律开除处分,体现纪严于法;但检察工作人员过失犯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一定要开除。当然,检察人员处分条例,也已列入修法计划,体现纪严于法和公平。撤职处分,一般情况下职务降一级以上,但检察机关的撤职处分,职务降低两级以上。还有,事业人员处分档次共四档,公务员处分档次是六档,事业人员处分少记大过和降级处分档次。

三、  监察对象和政务处分是否全对等

监察对象和政务处分对象是不完全对等的,如村组干部、社区干部、国企人员等人员,在特定事项上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调查,但如果不涉嫌职务犯罪,仅属于职务违法,理论上可以给予政务处分,可是因政务处分无实体法规依据,就无法给予政务处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没办法他们,可以依据《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对他们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比如免职、降职、责令辞职、罢免等措施,达到政务处分的效果。还有一些监察对象,如无公职的行贿人员,如仅是职务违法,可以按照行政管理法规,进行处理;一些律师等新型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员,可以按照社团章程予以处理。

四、  党纪政务处分如何搭配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保持匹配平衡的,一般从影响期、年度考核、职务工资方面考虑搭配问题。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搭配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一般轻处分一事不再二罚,选取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即可,不同时搭配。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匹配撤职、开除处分,重处分需要同时搭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开除党籍并不是一定要搭配开除公职处分,最低可以搭配撤职处分,职务要相应降低两级以上,即通俗说的“断崖式”处理。

五、涉刑公职人员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免于刑事处罚、单处罚金、免于刑事起诉的,必须撤职以上处分,量纪中只升不降。先“双开”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的,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的,对于公务员这类监察对象,“双开”处分一般不宜据此予以变动。行政拘留强制措施,在法律后果上,等同于免于刑事处罚,在政务处分档次上,可以参照免于刑事处罚的政务处分档次掌握。这种情况,政务处分中,要办理立案手续。

判处主刑的,公务员一律开除。事业人员,不是行政机任命人员,有期徒刑以下,可以保留饭碗,但必须重处分;有期徒刑以上,必须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人员,要求标准等同公务员,判处主刑的,一律开除。国有企业人员,现在《企业奖惩条例》废止后,无实体法规依据,目前可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判刑人员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国企,目前系统内出台了政务处分条例,如电力、民生银行、移动公司,出台了本系统的处分条例,遇到此类人员,可以依据该系统的处分条例,作出政务处分。

特别强调的是,刑拘、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侦查的措施,而不是侦查的处罚结果,不能据此处分人,但可以对其工资作出停发的处理措施。要据此处分人,必须自行调查,并研判司法结果,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政务处分。需要说明的是,政务处分现在也要求挺在法律面前,刑事强制措施作出后,一般是要作出党纪政务处分,不能跟在司法判决的后面,这是一个政治担当问题,不能光求稳怕乱。

六、  政务处分报批问题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国监发〔2018〕2号)第十一条和《南阳市监察机关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宛监发〔2018〕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为体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党纪和国法之间不再有中间地带,政纪处分改称政务处分;为体现党是领导一切的和监察委是政治机关的性质及宪法地位,政务处分报批程序进行了相应改革,今后比如县级涉及科级干部的政务重处分,无论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或者群团组织,即不论是哪个机关的人员,均由同级党委常委会审批,不再报同级政府常委会审批。同级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政务处分决定通报有关国家机关。

七、政务处分执行及退休人员如何作出政务处分

退休人员违纪违法的,政务轻处分,不再作出,仅作出书面结论;重处分,依据《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四个文件,相应降低或取消退休待遇。这四个文件,实际上也相当于一个对退休人员的处罚实体依据,也是政务处分执行的一个大纲。当然,这四个文件,制定于“双轨制”时,一些说法与现在养老“并轨制”的政策不想适应,有待列入修订计划;但在修订前,这四个文件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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