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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到底有多可怕?

 长乐宫主人 2018-06-05

  文/巴九灵(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

  这几天,崔永元在微博接连炮轰电影《手机2》导演冯小刚、编剧刘震云和演员范冰冰,爆出了影视从业人员的阴阳合同。

  他陆续晒出疑似范冰冰千万片酬的合同细节,以及另一份没有“范冰冰”字样出现的另行约定片酬5000万元的合同。

  瞬间,崔永元意外化身“朝阳群众”,引发了大家对影视圈税务问题的关注。

  有关部门也坐不住了,3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

  随着事件的发酵,战火已经从娱乐圈蔓延到资本市场了,一大波上市公司躺枪。截至昨日收盘,A股影视板块跌幅前列的个股如下👇

  简单说,所谓的阴阳合同,指的是交易双方针对同一事项,签订了两份金额不同的合同,一份用来向监管部门正常报税,另一份则是双方约定的真实交易价格,彼此心照不宣,目的就是逃税。

  阴阳合同不仅是影视圈的潜规则,还常常出现在房产交易中。那么,崔永元的质疑是否属实?阴阳合同到底有多严重,将面临怎么样的处罚?有什么办法可以规避掉逃税行为?小巴采访了几位大头,来听听他们的观点。

贾康贾康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

  “阴阳合同门”

  给中国人上了堂税法普及课

  综合我国合同法及税法相关规定,“阴阳合同”是区别于税收筹划合理避税的违法行为。网上曝光的6000万元酬劳属演艺劳务收入。如果作“阴阳合同”处理,可逃掉一大块税收负担。由此开始,似可排列出如下认识要点:

  首先,因人性弱点加上税法知识不足导致纳税人有意无意地违反税法问题,值得引起进一步重视。演艺界恐怕是重灾区,刘晓庆、毛阿敏偷漏税案都曾引起轩然大波。

  应该再次警示:影视明星们是在很小的概率下通过多年努力取得的演艺成就和高收入,自己需要特别珍惜来之不易的影响力,格外注意依法纳税,抵御侥幸心理的诱惑。

  其次,应指出做“阴阳合同”的情况在社会经济其他领域比如房地产交易中,也是屡见不鲜。在收入普遍增加而税收调节感受也在增加的情况下,各行各业的人士都有可能更多受到偷漏税诱惑。因此,对“阴阳合同”的围观就不能止于看热闹,值得广大纳税人也都想想自己的税法遵从状况到底如何。

  第三,管理部门在尽职严格执法同时,还应从积极引导、生动宣传、服务纳税人的角度,把这样一个舆论热点,引导到使社会公众更加熟悉和尊重税法,征纳双方更规范和自觉地依法治税、依法纳税上来。这也是社会进步、国民素质提高所必须认可的一个基本取向。对应于人性有容易受利益诱惑的特点,管理部门可进一步推动相关讨论,扩大税法宣传,做好税收知识教育和带有善意的提醒服务。 

  第四,今后纳税人意识还应结合信息时代背景提升。在大数据支持下,各种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地存有可查的电子痕迹,所有个人收入未来将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即个人纳税号码纪录归堆,税务机关能够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铤而走险式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将大大提高。

  纳税人与其心存侥幸,不如更自觉地顺应税法要求,认真地在个人所得税完税方面做到无懈可击。这正是对于个人长远利益的保护,也是我国纳税机关和纳税人建立更和谐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以上摘自贾康发表于《环球时报》的文章,有删减

  阴阳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而导致阳合同无效

  对逃税的处罚可以学学欧美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阴阳合同会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阳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合同,或者因为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导致阳合同被认定为可撤销合同。

  那么,阴阳合同存在什么危害?

  ① 从社会秩序角度看,诚信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签订阴阳合同和黑白合同本身就是一个不诚信的行为,会影响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② 从市场秩序方面看,这类合同会严重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比如建筑工程招投标时两方串通起来签订阴阳合同以排挤竞价对手;比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订黑白合同以干扰市场价格等;

  ③ 从税收管理角度看,签订这类合同往往是为了规避政府税收逃避政府监管,税收流失、监管缺失其实是和我们息息相关的大事情:每位按规定纳税的公民一定都不希望那些高收入群体收入高还逃税。

  每个生活在这个国家的公民也一定都不希望这个国家诚信缺失,做生意的时候骗子当道,经常遇到豆腐渣工程等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怎么破?还是需要下大决心建立诚信体系,让一旦出现这种行为的人直接进入失信名单,寸步难行。让因为逃税涉嫌犯罪的人付出沉重的代价,代价大到所有人根本不想也不敢去冒这种风险,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这方面,尤其在对逃税的处罚方面,可以学学欧美,我国现行的关于这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还是太柔和了。

  这份材料并不能证明一定存在偷税

  实际上阴阳合同避税操作并不容易

  先科普下何谓的阴阳合同,其实现实中并不鲜见,民间最常见的是大概是涉及房屋交易时签订的阴阳合同。

  签订阴阳合同目的性很明显,就是为了避税(其实逃就是避,避也是逃,合一起就是逃避,将之说成逃税更合适)。阴阳合同的操作手法是就同一经济业务签署两份制式相同但金额不同的合同。金额高的合同为“阴”,不见光,用于执行;金额低的合同为“阳”,可公开,用于报税。

  首先申明,对于那些借机攻讦范冰冰女士挣得太多,并以此搞道德批判的观点我不认同。

  大致看了下崔永元先生的曝光材料,确实够震撼了,但尚不足以下结论说范冰冰女士就一定是签了阴阳合同(也许是补充合同),就一定偷税了,一切都需要更详尽的证据作支持。譬如,合同到底是范冰冰个人与资方签订的,还是范冰冰旗下公司(包括工作室)与资方签订的,其中的差别就很大。

  如果是范冰冰个人与资方签约,合同又约定好了是税后金额,范冰冰就不构成逃税(也没必要逃税)。因为此时资方有义务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资方没有这么做,偷税的是资方,而不是范冰冰。两份合同对范冰冰而言就不能说成是阴阳合同。

  第一,合同约定的所有资金是否都进到了银行公户,如果部分资金最终进了范冰冰私户或范冰冰认可的其他个人私户,这可能就有问题了,这是典型的收入不入账,可能涉嫌偷逃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第二,资金进入公户后,是否及时交税了,如果范冰冰方以对方未付税点为由未开发票,并将收到的款项长期挂账,这涉嫌的是未能及时交税,不能说成逃税。

  实际上,阴阳合同避税操作并不容易。两个自然人操作或许神不知、鬼不觉;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操作实为不易,想想就能明白,付款方该如何平账呢?账面留下的痕迹如何擦拭呢?

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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