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 五一之前发票已开,已经按照11%税率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但工程款的结算是在五一之后。 按照规定,施工方已经开具的发票,不用再更改,后续结算应按照11%计取工程总造价。 案例解析: 某土石方工程(一般计税),施工方2018年5月1日开工前收到发包单位预付工程款33.3万元,并开具了正式的建筑服务发票。月末,发包方批复的5月份工程价款结算账单表明,施工方本月已完工程价款66.3万元。 (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33 000 贷:预收账款 333 000 计算预收工程款产生的销项税额=333 000÷(1+11%)×11%=33 000元 借:应收账款 3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3 000 (2)月末办理结算,已开票部分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300 000 贷:工程结算 300 000 在账务处理上,也可以结算时计算全部销项税额,再红字冲减之前计提的金额。 (3)从结算总金额扣除30万元预收工程款: 借:预收账款 300 000 贷:应收账款 300 000 (4)月末办理结算,未开票部分结算款: 借:应收账款 330000 贷:工程结算 3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0000 注:未开票部分的纳税义务时间为五一之后,计价时一般会按照10%来计算增值税额,并相应调减工程价款。 (5)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3万元: 借:银行存款 330 000 贷:应收账款 330 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 源自:建筑财税李志远 版权申明 作品的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无意中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将立马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