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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徐云良民商法务 2018-06-06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常常会涉及到抚养费的判决、调解,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随着经济发展和实际生活水平不断变化,不抚养子女一方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一次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案情回顾

11年前,郑某与丈夫王某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年仅3岁的女儿随母亲郑某一起生活,按协议王某一次性付清了孩子的抚养费。转眼间,孩子上初中了,各种开支增加了不少,当初王某所付的抚养费早已用完,而郑某已下岗,无能力独自承担孩子的生活费用。为此,郑某和女儿找到王某,要求他增加抚养费,但王某以他已一次性付清为由拒绝了郑某和女儿的要求。

面对这一困境,郑某和女儿应该怎么办?我们来问一问律师。

律师解答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苏亮律师

1、什么是“抚养费”?

答:“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2、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的效力如何?

    答: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未直接抚养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可见,关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法律上是予以认可的。

3、离婚后,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答:可以。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并非基于离婚协议,而是基于父母的法定义务。故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本案中郑某和女儿应通过什么途径增加抚养费?

答:郑某和女儿可先与王某协商,向其说明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若协商不成再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5、有没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

答: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选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律师提醒

一般在判决离异时,法官都会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抚养费的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一个数额,法院会遵照这一意见判决。所以夫妻在决定离异时,如果想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可事先签订协议,约定今后如果发生一些情况,可适当追加抚养费等。



文章来源:鹿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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