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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语法的基本法理

 秋叶别馆 2018-06-07

第一篇  语法的地位与实质

第一章  语法的内涵

一、语法名词的解释探讨。

“语法”这个词,“语”自然指语言。而“法”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语言的用法,二是语言的法律。两者是不同的,下面具体比较一下。

1   语言用法是一个教学体系,它告诉人们怎样使用语言。而语言法律则主要规范语言的用法,通过限制选择达到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则。

2   语言用法有相当的个性化及技巧性、灵活性,而语言法律则有很强的集体性以及强迫执行性。

3   语言用法来自每一个使用语言的人,人人都可以创造及使用某种用法。而语言法律是由某机构制定的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法则。

4   正如每个人具体的行为要受到各种实际法律约束一样,各种语言用法只有遵守语言法律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二、语法的内涵

经过前面的分析,语言用法是人们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的结果,它是千变万化的,而语言法律在某个阶段是相对固定的,人们学习了语言法律,规范自己的语言用法,才能实现与公众的交流。因此,我们以后所讨论的语法均指语言法律。

综上所述,语法的实质内涵是一部关于语言的法律,它提出一系列规则来规范人们的用法。既然是法律,具备法律的一切基本特征。

第二章  语法与法律的对比

语法作为语言的法律具备法律的一切基本特性。现与真实的法律做一比较。

一、立法方面——对应于语法的形成过程,也可以是学习者建构语法体系的过程。

1   法律的最本质是规范人的行为,语法的本质是规范语言的用法。

2   法律必须明确规范对象,民事法律对应公民,刑事法律对应嫌疑犯。规范对象必须通过各种方式鲜明地加以确定。语言法律中的许多条文起到规定规范对象的作用。比较典型的是the表示名词。同时建立规范对象概念后,以后学习中,对每一条语法,都要找出其规范对象,或本身就是为了确定规范对象。

3   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会也不可能包含人们所有行为,对人们的行为有三种规定方式:一是对某一事件众多行为中指定一种,实际上相当于排除其它行为;二是直接禁止某些行为;三是对其它没有规定的行为则实行无法即可行的基本法理,即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都认为是合法。语言法律也是如此,以后会看到。

4   正因为“无法即可行”的基本法理存在,当出现新的原来没有规定的行为需要纳入法律范畴时,必须对法律进行更改。更改包括增加新的限制行为,以及变更原来行为的限制形式,甚至解除限制。语言法律虽然在语言发展过程中一定有修改,但对学习者来说,是一个固定的法律,似乎体现不出变动,但确实客观存在。

5   法律分ABCD四个层级:A是严格按一种规定行为,人们不能有任何自由度。B是禁止某种行为,其它行为可以选择C是给出几种可选择的行为,等于排除其它行为。D是非强迫性,即通过提倡及奖励的手段,鼓励人们主动行动和停止行为。在语言法律中,分清这四个层级非常重要,A级严格遵守,BC级合理选择,D级则作为自我提升通向高手的途径。

6   任何法律限制都会有特殊条件下的例外,如杀人肯定犯罪,但如果正当防卫就是例外,同样的有合理避税,它们的共同点是发生了法律限制行为的状况,只是由于产生条件的特殊性,可以脱离法律的限制。语言法律上主要表现为逆变,逆变是英语语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法理,后面会详细讲。

二、执法方面——语言的应用过程

1   法律变更在执行中会产生过渡期,过渡期会产生对同一行为两种法律的情形。语法同样存在过渡期问题,可以用来解释各种不规则现象。

2   执法的严谨性。对每一个法律条文要一丝不苟地分析行为的结果及产生的条件,只有完全符合,才能适用法律。语法同样要分析每一个规则。

3   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实际执法中总会遇到行为及条件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出入,无法仅仅依据严谨性执法,而这时要遵循“无法即可行”的理念,抓住中心进行执法。语法中,这个思想要贯穿全局,即不要想我应该怎样写,而是想我不能怎样写。

4   在自由裁量权基础上,为了实现一个相当的统一性,执法会以案例的方式进行指导,案例不是法律,是重要的参考意见,它希望人们共同遵守,但人们有权违背。当要求必须遵守时,则必须上升为法律。语法中对应的是习惯用法,习惯用法只是一种习惯,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句型就是人为习惯形成的,适合于初学者。在通往语言高手的路上,必须要打破句型的限制。

5   执法是以奖惩来体现的。语法的奖惩体现在对沟通的效果,违反语法的惩罚效果就是沟通不畅,干脆听不懂,用好词好句得到的奖励是文章优美、沟通愉快。

第三章  语法的基本法理

一、语法条文

    语法条文只有两种类型:确定规范对象和规范行为

1   确定规范对象。

    此类条文专用来确定需要限制的语言对象。其条文内容由标志词和语言对象范围两部分构成。以后称第一类条文

2   规范行为

    对通过前一类条文确定的对象进行规范。条文内容分条件和行为两部分。条件和行为必须完全对应,才能符合此条文,缺一则不成立。以后称第二类条文

三、基本语法的层级

1   A级:任何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的具有唯一选择的规定。

2   B级:禁止某种行为,其它行为可以选择。

3   C级:给出几种可选择的行为,等于排除其它行为。

4   D级:非强制性规定,只是提倡使用,对其它选项不具有排斥性,并必然获得奖励。以条文的形式鼓励大家采用优美的语言。   

四、语法体系

1   基本语法:以明确条文形式表现的规范或禁止某行为的规则。它具备前述四个层级。

2   修辞(这里主要表现为强调):根据不同的条文分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类条文,表现形式为重复标定。重复标定是对已经明确的对象再次明确。

  第二类条文,表现形式为逆变:所谓逆变,行为符合语法限制,但条件不符合,即表面违反语法,但实际由于条件的改变,使行为合法化。

3   习惯用法:既非强制性规定也非奖励性质,与前三者通过语法条文做出规定不同,它更多需要学习者自愿遵守。习惯用法本质不是语法,是约定俗成,但作为语言,它要受到语法的制约。其地位有点类似于道德。

五、语法体系三者的关系

1   基本语法中的A级语法与习惯是排斥的,不能被习惯左右。

2   逆变从行为上是基本语法的反面,而基本语法中能确定对立面的只有A级和B级。逆变其本质是行为符合AB级语法的描述,但条件截然不同,从而由不合法变为合法。逆变被赋予“强调”这个保护伞,就合法使用。

3   习惯用法有两个方面来源。一是基本语法,来自除A级以外的层级。二是来自语法之外,在“无法即可行”的基础上,提供一些参考范例。

4   逆变从行为看是AB级语法的违背,但违背的形式可以有多种,因此A的逆变又具有了C的某些特性,最核心的是它可以被习惯化。

第四章  语法的学习与使用方法

    类似于法律的立法与执法,语法的学习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语法体系的构建,第

二阶段是语法的应用。两个阶段的语法学习形式是不同的,以后也会分两个阶段研究。

一、语法体系的构建步骤

1   划分条文类型,是规定对象,还是规范行为。

2   分析条文内容构成。如果是规定对象,务必记住其标志词,以及它代表的对象范围。如果是规范行为,一定要明确适用于规定的哪个对象。

3   规范行为条文必须明确规范的行为,同时必须明确行为规范时所依据的条件,离开条件谈规范是不成立的。

4   将各种行为规范加以系统化,形成完整的语法体系。

二、语法应用的方法与步骤

    应用总思路是假设应用者手中有许多种用法,我们要通过语法的规范,排除不合法的用法。这是语法唯一的作用。所以,我们假设已经有一个任意的用法。应用的过程只是检验它是否满足语法规定。

1   对一个语言,找出其包含的所有语言对象,同时看是否按语法进行了标定。

2   回忆与该对象相关的语法条文,是否存在关于本用法的限制规则,所谓相符的行为。如果没有,则合法通过,无需改正。否则进入下一步。

3   检查验证行为所对应的条件与语法体系中条文的吻合度,它决定了语法的适用度。有三种情况:一是完全吻合,此用法恰恰是应该被规范的行为,应严格按语法执行,彻底加以改正。二是完全没有重叠,则虽然行为相符,但不视为违法,即无需改正。杀人罪与正当防卫比较就是例子。语法中这方面的典型表现是逆变。三是部分吻合,只要加以修正,选择重叠部分,即能达到规范性。注意,部分吻合不能讨论逆变。

4   确定适用或部分适用语法后,按照该条文所在层级进行规范处理。

5   自愿遵守习惯用法,这部分不是从条文中获取,应该是从大量例句中获得。

三、语言学习过程始终坚持的几个理念

1   语法是法律,是规范语言的,它不能告诉你怎么做,它只是告诉你不能做什么。一个确定的语法条文是告诉你要排除你脑中出现的种种其它想法。为了说明两种思维方式的区别,举个例子,比如老师说,“现在大家都写一个字交给我”,非法律思维可能会问老师写什么字,而法律思维是不允许问的,写任意字都行,但不能是两个字,当然老师可以说“现在大家每人写一个我字”,非法律思维是老师叫我写我字,法律思维是老师不允许写我以外的字。法律思维要贯彻始终。

2   语法是明确的,且是严谨的,对一个完整的语法条文,不应该存在任何例外,如果出现了这种貌似的例外,除过渡现象外,一定是条件和行为与条文产生偏差,要仔细分析。

3   语法是规定语言的,而语言由各种语言对象如词、短语、句子构成。学习语法,首先框定规定的语言对象,再将条文与其对应。不明确规定对象的条文是没有意义的。

4   语法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在语言发展中变化而来的,语法存在过渡期效应,当一个行为出现两种不同限制的条文时,应考虑是语法发展变更造成的。只有怀着这个思想,才能解释语法中的某些奇怪现象。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形容词加ly为副词,在某个阶段前,形容词与副词变化比较随意,加ly情况只是比较多,这可能是名家效应造成的,但后期则形成了规定,新造形容词与副词之间一定是ly关系。我们发现,无论是比较级、还是过去式,其构成形式不规则的都是非常简单的单词,这些单词使用时间非常早,那时相关语法尚未出现,而语法出现后,由于已经大量使用,只能采用过渡期的方法。

5   语法具备“无法即可行”的基本法理,建立一个理念,只要语法中没有规定的行为及条件,即可任意采用。但要注意法律的发展性,此时没有规定,也许彼时就有了规定。

6   正如每个法律条文都有特定目的一样,语法的每一条必须找到其价值所在,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不按语法进行,会出现什么样的结局。同时要注意,语法是预防可能发生的不良效果,不能以未发生而视为无必要。

7   语法还包括一些无形的语法,即指无需特别说明,大家心领神会的规则,这些规则语法书不会讲,作为一个正常人必备的常识,正因为是常识,总有忽略的危险,这里只是提个醒,以后再不涉及这个问题。

第五章  本文的研究内容

    本专题是语法的基本法理,不牵涉具体的法律条文。

第二篇  语言对象的建立

    语言是由单词、短语、句子构成,它们当然作为语言对象,但对象不仅仅是这些,它包

括语言表达中可能出现的任意结构。本篇专门分析这些对象。

第一章  构件对象:单词、词组、短语、句子、复句

    构件对象相当于建筑物中的砖瓦,除本身是语言对象外,还是其它语言对象的基础。下面来分别研究。鉴于目前概念划分有点混乱,这里明确一下各构件的含义

一、单词——词典中占一项。

    单词有十大词类,但其地位与作用不同,既然是构件,必须是能独立承担句子成分的对象。所以有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代词、数量词、感叹词。

二、词组——主要指动介词组和双词词组,只是产生一个新词,构成词之间没有逻辑关系。

    需要熟记然后当单词看待。

三、构件间的四大关系

1   主谓关系,用于构成句子。

2   修饰关系,用于构成短语。

3   连接关系,用于构成复句。

4   其它任意关系,用于构成介词短语

四、短语——构成词之间有修饰关系。但不包括主谓关系。

1   修饰关系——动宾、动副等

2   任意关系——介词短语。

五、句子——具有主谓关系。

第二章  单词的特性

一、名词的复数、所有格。详见《彻底搞清名词的复数形式》

二、形容词、副词的比较级和最高级。略

三、动词的数。详见《动词加s的大猜想》

第三章  各种结构

一、句型结构。详见《英语句型总结》

二、时态。详见《英语时态新解》

三、省略、强调。详见《高级语言处理手段——倒装与替代》

第三篇  语法表现手段

   如果把语言对象比做砖,它们需要水泥,而它就是语法表现体,它用来体现对象的规则。它有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章   标志词

一、冠词、连词和介词——本身没有含义,不能独立担当句子成分,它们的存在意义恰恰是作为其它语言对象的标定词。冠词是名词的标志词,冠者,帽子,后面的单词无论什么形式,戴上这个帽子,就成为了名词。连词表示复句对象的标志词。介词则形成介词词组,意味着标定所有其它语言构件之间除修饰和主谓关系之外的所有关系对象。

二、代词——某些特定代词表现句型。

三、助动词——详见《助动词-句型的灵魂》

第二章  词尾变化。略

第三章  倒装、替代。详见《高级语言处理手段——倒装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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