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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申报,新旧税率如何衔接?填报案例送给征期中的你!

 红月亮1926 2018-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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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财税通其实有更重要的事情想告诉大家,基于财税2018年32号文规定从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2018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明确了一般纳税人新的申报表,从6月1日起开始执行。到底如何正确填写申报表,财税通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做讲解,最后一个案例的填报实务尤其重要哦!



一、申报表变化点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变化


(1) 附表一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由原17%、11%的税率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 附表一中第3栏“13%税率”栏次不再填写;


(3) 自201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应税项目时,填写在调整后的16%、10%的栏次中:即本表第1行第1列与第1行第2列,已不存在销售额*16%=销项税额的逻辑关系,系统不会通过销售额自动生成销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开具的17%税率的销售额也填写在16%的位置上,销项税按照销售额*17%的金额填列即可。实际上,销售额与销项税额填报的数据与开票数据是一致的;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变化


附表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由原17%、11%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变化


附表一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


(1) 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也就是当期实际差额扣除没有金额时,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等于第10列“销项(应纳)税额”;


(2) 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也就是说,当期实际扣除金额大于0时,根据报表公式计算的销项税额与各业务分项计提的销项税额存在尾差导致不一致的,按实际分项计提的数额为准填写,不按公式计算的金额填报。



二、申报表变化具体报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1
情形一

5月1日后,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的处理及申报


案例: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0元,税额为17000元,税率17%。2018年5月,双方因商品质量问题达成一致,由甲公司给予乙公司销售折让,甲公司按要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10000元,增值税税额-1700元,税率17%。同时,2018年5月甲公司又销售另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000元,税率16%。


分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前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的,应按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申报时,将适用17%原增值税税率的负数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适用11%原增值税税率的负数金额和税额填入10%税率的栏次。


填表(甲公司):


注意:假如上例中甲公司5月销售价款为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00元,那么附表一中按净额填报的话,第一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5000元,对应的“税额”为-900元。这种出现负数的情况自行申报是无法通过的,需要纳税人前去税局进行处理后再进行申报。

2

情形二:

5月1日后,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的处理及申报

  

案例: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税额为1700元,税率17%。2018年5月乙公司按要求认证抵扣后发现该张发票开票内容有误,按要求开具红字信息表给甲公司,甲公司在2018年5月对应开具红字发票。正常情况下,甲公司应同时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但由于财务人员疏忽,甲公司在2018年6月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同时,2018年5月甲公司取得销售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元,税额为4000元,税率16%。


分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前的业务,发生开票有误的,应按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按正确信息开具17%、11%税率的专用发票。甲公司应根据红字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17%税率的发票。如果开具红字发票和正确的蓝字发票在同一所属期,发票金额正负相抵,在申报表中不体现;如果红字发票开具与蓝字发票开具不在同一所属期时,应将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的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16%、10%税率的对应栏次中。


填表(甲公司)6月申报时:


填表(甲公司)7月申报时:


3
情形三:

5月1日后,纳税人发生补开发票的处理及申报

 

例: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在2018年4月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货物已发出并收到款项,但未来得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纳税义务时间已确定,甲公司已在所属期2018年4月申报表中的“未开具发票”的栏次进行申报。根据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2018年5月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税率17%。同时,2018年5月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5000元,税额为4000元,税率16%。


分析:纳税义务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前的应税行为,已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按照17%、11%原增值税税率补开发票;如未如实申报纳税的,必须先按规定更正所属期2018年4月的申报表,将销售额10000元,税额1700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未开具发票”第5、6列申报,并依法补缴税款和滞纳须补充申报后,方可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


方法: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后,企业本月申报无法自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一)(本月销售情况明细表)的“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负数进行申报,需先按本期开具发票的金额、税额填写附表一相应栏次,待申报成功后去所属税局查改报表


(1)企业自行如实申报:


(2)申报成功后,无需缴纳税款,先去税局查改申报:




也就是说,以上两种处理方法均会导致申报比对不符,纳税人均需去税局处理。


【提示】如属于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申报时补开的发票数据不填入申报表,申报系统将会提示对应销售额和税额比对不符,继续提交申报后,将启动异常核查流程,且税控器具不能解锁。这时纳税人提交申报后,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比对异常处理。由此可见,为了避免申报比对不符,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应税收入,在当期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如实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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