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一、无因管理的意义与制度勾连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定之债。制度虽小,意义颇大。一者是社会意义大,无因管理在于平衡“不得随意干涉他人事务”和“必要时互帮互助”两项原则,优先于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考虑,契合社会主义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观,让团结互助成为最优解,尽最大的善意去理解别人。不能让类似于彭宇案的恶果再结,“如果一个人主动去扶助被撞倒之人,那么这个人最有可能是撞人的人。”“不撞人,就不会去扶人”,与此类似的思维就是“不为自己利益,就不会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了自己利益”。这种人性本恶的思维对于社会风气的危害极大,于社会主义的社会观、法治观相违背。从民法具体实践来讲,就是首先从无因管理的角度考察,而非动辄冠以侵权之名,养成好诉缠诉之风。 二者是制度意义大,切实掌握无因管理制度,对于和其他各项请求权起承转合、融会贯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的行为。 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通常产生于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比如,家庭关系会产生一定的义务,合同会产生整个的义务群,即使合同已经履行,也会有照顾、保密的后合同义务。所以无因管理在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之后考察。但无因管理也会产生向合同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的转化,无因管理是一种暂时的状态,管理人应该及时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同意管理,转变为委任管理,如果本人拒绝管理,管理人就应该停止管理,否则就转化为不法管理,如果是法律行为,也可能产生类合同请求权。无因管理和物权也关系密切,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能够成立,具有违法阻却性,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妨害、危险、侵害,也不承担责任,不应当适用其他请求权。如果因此物发生费用,本人要求返还之前,未尝没有留置权的适用。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关系密切,成立无因管理,虽然管理人获得利益也并非自己所有,排除了不当得利的适用。对本人而言,无因管理即是获得此利益之法律上理由,也没有不当得利的适用。 无因管理和侵权也有交叉适用的情形,无因管理本身造成的干扰、干涉排除了侵权,但是在管理过程中,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该构成侵权,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 二、正当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4、管理有利于本人,或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的意思 第四项构成要件是正当的无因管理和不当无因管理的区别所在,不可不察。在以下三种情形,虽然违反本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意思,但仍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1)为本人进公益上的义务;(2)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3)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二)由此产生的请求权 1、管理人的请求权:必要费用、必要债务、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请求权;但管理人没有报酬请求权。 2、本人的请求权:管理效果归属请求权 (三)可能的抗辩 债的消灭原因、减免责事由、留置权等都可能成为该请求权的抗辩原因。 三、不正当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4、管理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的意思(排除前述三种情形。) (二)处理规则 按照本人的是否主张管理效果来定,如果本人主张管理利益,可以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构成内容修正的无因管理之债。如果本人不主张无因管理利益,一般可按照不当得利或侵权的规则来处理。 四、无因管理的类推适用 在无权处分他人之物获得溢价款的情形,依照侵权法和合同法的受限于赔偿范围(填平补齐)的问题,在不当得利返还受限于因果关系的限制(损失和所得因果关系),无权处分人都可以名正言顺地保有溢价款部分的利益。这样,不仅对所有人的救济不够充分,还违背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台湾民法为此情形允许类推适用无因管理,由所有人主张无因管理的效果归属,同时支付其必要费用。 我们组织了“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群”,欢迎民法小伙伴们加入,一起学习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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