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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2018年营业税涉税业务还能补开不征税发票吗?

 刘刘4615 2018-06-10

原创: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昨天

【案例】近日,某建筑企业被稽查局查补了营业税税款,该企业按规定补交了营业税、附加税费及罚款、滞纳金等,补完税之后该企业想补开“603“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该建筑企业可以补开全面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时期的发票吗?

一、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关于补开营业税涉税业务发票的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7年04月25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七是为回应纳税人诉求,明确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人补开增值税发票的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究竟指的是哪种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地方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下发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第二节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规定: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不受“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三、总结: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除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受时间的限制外,包括本案例中的建筑企业等其他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上述时点均不得开具。

四、风险提示:

1、如果纳税人开具了不允许开具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在企业得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国税发[2009]114号,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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