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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医疗美容服务与生活美容服务的定义与主管部门职责

 证道证心 2018-06-11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本文有增删。


前言

非法医疗美容服务,特别是注射医疗美容,由于隐瞒性强、“操作简单”常常在美容院暗地开展,孰不知,这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非法行医者轻则要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实务中,还存在医疗美容服务、生活美容服务定义的混淆,还存在生活美容服务中产生了消费者权益纠纷,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处理的问题。

本文从一宗非法行医罪的案件展开探讨。

基本案情

袁某某于2011年6月在**镇开办某美容会所,

在经营该美容会所期间,袁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

2017年3月17日中午,袁某某在某美容会所内给贾某某做面部脂肪填充手术时,贾某某当场昏迷。

经某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贾某某为急性大面积脑梗死;脑疝形成;肺部感染。

经某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美容操作与被鉴定人贾某某目前状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全作用),建议参与度96%-100%。

经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行美容鼻部注射自体脂肪后,出现意识丧失,右侧肢体偏瘫,诊断为急性大面积脑梗死(左额颞顶,右额),脑疝形成,去骨瓣减压术后,植物生存状态,为一级伤残。

2017年7月3日,袁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民航小区派出所抓获,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4日临时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018年2月8日,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

裁判理由

被告人袁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某某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量刑时考虑被告人袁某某系初犯,且具有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的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探讨

本案为典型的非法行医罪案件。当事人非法实施医疗美容造成被害人一级伤残。

01

“医疗美容”与“美容”

医疗美容

医疗美容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均有定义。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美容

关于“美容”,在卫生的法规中并未找到明确的定义,“美容店”是出现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美容店”适用条例,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同时,《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中也对美容店的空气卫生标准值和其他卫生要求作出规定。

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美容作出定义。

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美容院服务规范》(SB/T10991-2013)对美容相关术语作出了规范。

生活美容服务  beauty service

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于美容护肤、化妆等用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皮肤抗衰老、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美容院  beauty salon

运用专业手法技术、设备仪器、用品用具等手段,并借助美容护肤、皮肤抗衰、美体塑身、美甲化妆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护理美容、美体塑身、修饰美容等相关的经营服务场所。包括:美容院、美容中心、美容养生会所等。

面部美容护理 facial skin care

按照科学护肤原理,根据顾客的皮肤特点,通过美容器械设备,借助美容护肤用品和规范的技术手法,为消费者提供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皮肤清洁、皮肤养护、皮肤抗衰老等美容服务行为。

美体塑身 beauty and sculpture body 

按照科学美体原理,根据消费者的自身特点,通过美体器械设备,借助美体护肤产品,运作规范的技术手法,为消费者提供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身体塑身及保健、养护等生活美体服务的行为。

SPA solus par agula

运用水和香薰精油等介质进行舒缓按摩、休闲放松、水疗泡浴、香熏按摩等相关服务行为。  

02

关于消费者权益


医疗美容,是按医疗行为(诊疗活动)来处理纠纷,按医疗事故处理途径或者民事途径解决。非法医疗美容,并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只能民事途径。

关于医疗侵害纠纷处理文章请点击下文:

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侵权与违约

美容(生活美容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通过以下五种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第(三)项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这就存在了生活美容服务的消费纠纷,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还是商务部门投诉的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因此,就要理清卫生行政机关、商务主管部门在“美容”服务中有什么职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由上得知,卫生行政机关的职责是美容店(美容院)的卫生监管职责,商务主管部门是作为美容的主管部门。

因此:涉及美容店(美容院)卫生标准(卫生质量)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投诉处理部门为卫生行政机关。

而美容店(美容院)的其他涉及主管机关的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投诉处理部门为商务主管部门。

附:涉及法律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美容院服务规范》(SB/T10991-2013)

本案中袁某某在某美容会所内给贾某某做面部脂肪填充手术。贾某某出现意识丧失,右侧肢体偏瘫,诊断为急性大面积脑梗死(左额颞顶,右额),脑疝形成,去骨瓣减压术后,植物生存状态,为一级伤残。

面部脂肪填充注射有何风险?临床操作规范又当如何?且待下文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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