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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基本流程》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吗?

 thw8080 2018-06-11


2013年8月15日,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到原告赵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基本流程》”。


同年9月4日,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维持决定。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2013年8月15日被告受理了原告提出的要求公开“《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基本流程》”的申请。被告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告认为,原告所要求获取的信息是被告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且对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内部信息应当是指行政机关管理内部事务产生的信息,而涉案政府信息是管理公共事务产生的信息,被告认为操作口径分内部、外部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故诉请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沪规土资信公[2013]第13047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被告辩称:

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告工作人员使用的内部操作口径,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中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所指的内部管理信息。其据此所作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申请公开《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基本流程》,经查,该信息确系被告制作,但该文件属规土部门规范内部操作流程的行政文件,并不对外发生效力,也未冠以文号对外发布,因此被告认定该信息为不属于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答复错误,与事实不符,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其上诉称,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基本流程》”文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的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认定该信息系规范内部操作流程的行政文件而不予公开,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市规土局辩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上诉人机关工作人员内部掌握的操作口径,对外不产生效力和影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要求获取“《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基本流程》”,该信息系被上诉人规范内部操作流程的文件,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据此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解答】

本案中所涉及的信息是《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处置基本流程》,属于被告市规土局的内部操作流程。根据上述内部管理信息的两个判断标准,一是从效力范围看,该操作流程仅及于行政机关内部,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内部的操作规范,并未对外发生效力也未对外发布。二是从信息属性看,该操作流程的文件仅用于指导工作人员,并未涉及公共利益,也未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可以判断出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所指的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以属于内部管理信息为由作出答复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依法应判决驳回。


【法律法规链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条


原文载《政府信息公开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樊长春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一版,P40-54。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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