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tianzhong 于 2017-7-12 20:50 编辑 http://bbs.esnai.com/thread-5127708-1-1.html 非常抱歉,由于本文第一次发表在本人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偷懒直接粘贴过来,导致图片不能查看,感谢坛友zengfengxia提醒,现将图片贴上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订版(财会〔2017〕15号),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 新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准则发布后,关于其他收益具体如何在利润表上披露,有很多不同意见,比如2017年CPA注会教材中的举例是在营业收入之下、营业成本之上列示;也有不同意见,是要放在汇兑收益之下、营业利润之上列示。 2017年7月7日,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全文版(支持2017中期报告)“系统更新,对于《政府补助》新准则下“其他收益”具体如何列示,以及附注的披露格式,有了官方的指导意见。 1、利润表中“其他收益”列示 2、附注披露: 会计政策披露:公司核算政府补助的政策,披露格式无变化,披露内容要根据新准则就行修订。 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科目披露格式均无变化。 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新增 深交所定期报告系统披露格式具体如下文 (1)会计政策披露(披露格式无变化) (2)其他应收款(披露格式无变化)
(3)递延收益 (4)其他收益(新增项目) 目前深交所定期报告系统,只要求披露“产生其他收益的来源”,并不能达到新准则的披露要求,即披露如下信息: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和列报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退回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而其中“产生其他收益的来源”,也没有标明具体的填列口径,笔者判断,产生其他收益的来源,应当是原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披露中的项目名称。 由于深交所并没有明确如何填列,可能后续会导致实务中大家的专业判断和理解各有不同,还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准则应用指南和系统的填报指南,明确下披露口径。 (5)营业外收入(披露格式无变化) 营业外收入与政府补助有关的披露格式并没有发生变化,其仍有子披露项: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并注明了一些要披露的性质类型。 那么此处如果只披露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则会导致计入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有不同的披露内容。 综合上述分析,目前的半年报系统在其他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中关于政府补助的披露内容并不完全一致,深交所很有可能会在后续再完善半年报填报系统,使其能与准则的披露要求达到一致。 本人财会学习公众号:注会闲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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