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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政府信息公开

 欧阳秋桂 2018-06-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差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县直单位常驻地包括县城城区、文峰镇圩镇、金滩镇圩镇、金滩新区、城南工业园区、城西工业园区一、二期范围。(具体是指:东面:至新规划105国道、七里大桥;南面:赣江东岸至抚吉高速,赣江西岸至井头村;西面:至金樟大道沿线、昌吉赣城际铁路;北面:赣江东岸至宜家洲,赣江西岸至吉运路)。乡镇单位常驻地为本乡镇圩镇范围内。


按出差目的地划分为市外出差、市内出差和县内出差三类。市外出差是指出差到吉安市以外,包括省外;市内出差是指出差到吉安市区和本市其他县;县内出差是指在本县范围内、到单位常驻地以外出差。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县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不分房型,不实行定点,在出差目的地可按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规定标准计算,包干使用。标准为:市外每人每天100元,市内每人每天80元,县内每人每天30元,乡镇工作人员到本乡镇村组下乡每人每天20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工作餐的除外。


  伙食费交纳标准,原则上执行当地或接待单位的用餐标准;出差地或接待单位没有标准的,按实际用餐情况,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早餐、中餐、晚餐分别按标准的20%40%40%交纳。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由接待单位登记入账,抵顶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规定标准计算,包干使用。标准为:省外和南昌市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其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县内出差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在本人、父母、子女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批准的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只报销出差当日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等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跟班学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前往和返回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派出单位不报销差旅费,如工作期间出差,执行工作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书面请示并经派出单位批准后可回派出单位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51日起施行。2015121日发布的《吉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吉水县府办〔2015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吉水县工作人员赴外省及其所辖市县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公务出差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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