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郑秋凤 | 乡村社会治理视域下民间信仰的规范与引导

 萨拉丁123 2018-06-13


郑秋凤,社会学博士,上海大学数据科学与都市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中心研究员

原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乡村社会公共生活日渐萎缩,对乡村公共生活予以重构因此显得尤为必要,民间信仰的存在则为重构乡村公共生活提供了另一个可能选项。民间信仰不仅是社会联系、沟通的重要组织形式,而且民间信仰活动本身蕴涵着群体合作、奉献及公正、友善、和谐等伦理价值。这些社会价值、伦理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契合之处,发掘和发扬其中积极的价值观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剧烈社会变迁中的民间信仰活动也存在因信仰分歧产生的群体间冲突及其他消极影响,这对社会秩序存在潜在威胁。对于民间信仰,国家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地方各级政府要在尊重前提下对其予以规范和引导,以此有效组织乡村公共生活、重构良好乡村社会秩序、传承优良民风民俗,从而促进乡村社会治理更加有序、更加科学。

关键词


乡村社会;民间信仰;公共生活;社会治理;规范与引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政治体制、社会结构以及价值观念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遍及中国农村的传统民间宗教活动以各种形式重新活跃起来,近代以来由西方传入中国的外来宗教也有蔓延扩散之势。在此背景之下,如何重构乡村社会公共生活,以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更好地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重任,对中国各级政府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考验。本文所述民间信仰,既包括传统民间宗教信仰,也包括外来宗教信仰(基督教、天主教等)。无论是传统民间宗教信仰,还是外来宗教信仰,在当下农村的存在已成事实,既然业已存在,对其一味禁止、封堵恐不现实,也不可能,那么就须另辟蹊径,对其进行科学规范和合理引导,则是明智之举。在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变化的新时代,对传统民间信仰以及西方宗教信仰予以规范和引导,进而重构乡村社会秩序、加强乡村社会治理、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知认同,既有机遇,也面临诸多挑战。


一、乡村公共生活重构之必要性和可能性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乡村社会原来那种孤立封闭、少有商品经济的状态几乎被彻底打破了,由此带来了乡村公共生活的不断萎缩而日渐呈现出原子化的状态。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流动性在不断增加,社会的异质性因素也在不断增长,这些都带来了乡村社会生活由原来的熟人化向半熟人化的转化,与之相伴随,则是乡村社会那种传统的串门聊天式的交往方式日益萎缩[1];在当下的中国农村,包括传统节日在内的许多公共活动都在日益减少,与之相伴随的,则是公共场所的减少、公共权威的式微和公共资源的减少[2],非集体化之后,乡村社会在政治参与、公共物品分配、文化、道德价值培养等各方面的公共生活都大大衰退[3](P35)。乡村公共生活不断萎缩有多方面原因:一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制度的变革使得广大农民逐渐回归自主经营的小农状态,也使得集体化时期那种组织化的学习、会议、文艺、娱乐等活动失去了组织基础,公共生活的范围因此不断萎缩。二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农民参与、组织公共生活的动力因此不断弱化。三是市场经济对乡村社会的日益渗透,导致村民异质性不断增加,人们的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村民之间的信任、互助、合作等内生性规范受到极大侵蚀。所有这些,都使得重构乡村社会公共生活具有非常现实的必要性。

      从政治社会学角度看,社会公共生活是有序的群体生活,是人们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需求而形成的超越个体或家户之外的社会联系。就中国广大乡村来讲,乡村公共生活是民众基于生产、生活、娱乐、心理等方面需要而产生的社会联系和公共活动,有序的乡村公共生活,是促进乡村社区整合、有效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前提,而日益萎缩的乡村公共生活无疑为乡村社区整合及乡村社会治理增加了阻力和障碍。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谈到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时就曾指出,现代性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源于伦理、美学、信仰的价值理性萎缩,整个社会趋于目的性计算的工具理性日益膨胀,人类则陷入了令人悲观的形式理性牢笼,并逐渐丧失由个人品质、个人精神及社会责任支撑的充满意义感的生活[4]。虽然韦伯基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理想类型的分析不一定完全符合社会现实,但他关于现代性理性化趋向的睿智见解,对后人反思现代性及重构现代社会公共生活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社会主义新时代,乡村传统伦理道德、传统习俗、价值观念等在社会革命与现代化建设中日渐式微,集体化时期民众持有共同愿景的共产主义新传统也在后集体化时期日益与人们的生活有所隔膜和衰弱。如何重构乡村社会公共生活,则是一个绕不过去的话题。乡村社会自发的传统民间信仰以及外来的宗教信仰,作为乡村民众公共生活的方式之一,既然业已存在,禁止、封堵,显然不妥,而对其规范与引导,对加强人们之间的联系、增强民间组织性、重构乡村社会公共生活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乡村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社会网络、公共合作规则和价值观念,对地方各级政府来说,也是可资利用的重要社会资本。所谓社会资本,即是“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来提高社会的效率……”[5]。信仰组织建构的人际关系、价值观念及规范、权威性惩戒及组织等都具有社会资本的特征,由其带来的社区、组织等局部性和谐,具有扩散性效应,对于现代生活的构建具有积极意义。一般来说,包括乡村在内所有社会公共生活都受习俗、道德、法规乃至行政命令等的协调和引导,在其外化为组织生活或固化为制度性生活过程中,都伴随着权威或权力;权威者合法性来源于自身威望、个人魅力,权力拥有者合法性则来源于法律或行政赋予。所以,在我国乡村社会公共生活日益萎缩的大背景下,为有效加强乡村社会治理,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可以激发和利用已有社会资源,而民间信仰包括传统民间信仰及西方制度化正统的宗教信仰,都是可资利用的有效资源之一。

      传统民间信仰或传统民间宗教不同于西方天主教、基督教等具有独立神学观、独立象征和仪式崇拜及独立组织的宗教,后者是具有独立的社会制度属性的制度性宗教,前者可以说是分散性宗教信仰。作为分散性宗教信仰,传统民间信仰或传统民间宗教能十分紧密地渗透进一种或多种世俗制度中,从而成为世俗制度的观念、仪式和结构的一部分,即分散性宗教信仰易于渗透于民间世俗制度中;它作为民众日常生活的重要部分,与社会秩序合为一体,在乡村家族传承、村社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等方面均有重要的功能价值[6]。

      鸦片战争以来,随着西方文化的强势来袭,在现代化运动和现代化建设的话语之下,我国传统民间信仰被视为与科学相对的迷信不断遭到鄙视,信仰活动受到抑制;新中国建立后,国家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传统民间信仰活动更缺少合理性与合法性,尤其在“文革”期间,随着传统民间信仰场所及象征物的庙宇不断被毁,公开的信仰活动逐渐淡出人们视野;改革开放以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国家允许民众信仰自由,传统民间信仰活动在乡村社会又开始活跃起来。

      重新活跃起来的民间信仰(包括西方制度化正统宗教信仰),尽管不同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其中所蕴含的信任、合作、奉献等价值观念、价值规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某些相通之处,对其予以规范和引导,无疑可以成为重构乡村社会公共生活、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资源。

二、尊重、引导民间信仰,更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乡村日渐兴盛的传统民间信仰及西方制度化宗教信仰,是一把双刃剑,既蕴涵着有利于社会和谐及社会整合的价值观念、规范原则、合作理念,蕴涵着有利于培育社会网络和社会信任的积极因素,但也可能潜藏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价值观念,潜藏着扰乱、腐蚀社会秩序的消极因素。这些消极因素显然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因此,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对乡村民间信仰活动(传统民间信仰及西方制度化宗教信仰)应予以尊重、规范,因势利导,这对于更好地组织乡村社会公共生活、建构良好社会秩序、传承优良民风民俗以及传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疑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一)引导民间信仰更好组织公共生活


      我国乡村传统民间信仰的重要活动方式之一就是兴办庙会。作为中国传统宗教信仰活动及对神灵膜拜的重要环节,庙会具有所有信仰活动的神圣性与仪式的集体性,是与普通民众凡俗生活不同的神圣性的生活方式。在我国传统乡村社会,民众日常凡俗生活是以家户为单位的生产、劳作、消费,是相对于集体性生活而言的“私”生活,具有单调、重复的特点,而庙会则突破了家户日常单调的生活,形成一种集体欢腾的公共生活;它对乡村公共生活具有一定的再造作用,所有这些都是有序的公共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举办庙会,是民众集体休闲娱乐的生活方式之一。庙会举办时,一般都有鼓乐歌舞类的文艺表演。庙会是民间文艺盛宴,不仅娱神,而且娱人,比如,地处我国豫西宜阳县四岭村的村民就把该村火神庙会作为他们生活中最有意义的集体事情之一。火神庙会在四岭村具有悠久历史,被称为古刹庙会,虽中断多年,但在国家倡导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展乡村文化政策引领下,火神庙会重获生机,进而发展成为具有时代精神的物质文化交流会——古刹文化庙会。如今,春节的神圣性价值意义逐渐淡化,而参加庙会则成为不少村民积极参与的为数不多的公共生活之一,四岭村的庙会更是成为村级基层组织举办的符合村民意愿的公共事务之一。

      庙会为乡民提供了加强社会联系的契机。庙会期间,四邻八村村民纷纷赶会,亲朋好友盛情款待,这无疑为平时少有往来的村民进一步加强社会交往、进一步建立情感联络提供了机会。这样形成了一个加强彼此联系的庙会网络,“参加其他村落的庙会被称之为赶庙会,并要将对方参加自己村庙会时送来的油钱还回去,同时给对方会头放下一张请贴,邀请该村的庙会组织参加自己村子的庙会,这一送一还之间构成了村与村之间相互交往的责任性约束。”[7]这种村际之间交往并非限于信仰团体之间,也给村级组织之间建立互惠性往来提供了契机。毫无疑问,庙会的举办,为由于村民外出务工而变得冷清的村庄带来了欢乐气氛,并成为村民参与公共生活以及村村之间交流的精神纽带。

      庙会是地方共同体塑造与地方文化认同的有效方式。庙会是一种集体欢腾的仪式。在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看来,集体欢腾的仪式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它将分散、乏味的家庭生活转换成充满激情的集体生活,这种信仰符号本身是匿名的社会,通过符号崇拜和认同达到道德力量的社会整合[8]。庙会不仅通过符号性道德力量进行社会整合,而且通过组织合作及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强化达致关联性整合。乡村庙会具有分散性、地域性特征,大多以村落为基本单位,大都围绕着地方性主神举行;这种地方性神灵在特殊社会和历史条件下形成,通过所谓的“显灵”,给予当地人以护佑和福祉,能够极大地满足当地民众生活的精神需要,因此,地方民众对本地神灵都有共同历史记忆和认同。村民将有关火神庙会的历史记忆化为实践,成为村庄认同的一种符号,“村落家庭群体通过敬拜社区神,以整肃与共认本村内部与外部的生活秩序、公众道德规范和加强地域联合”[9](P258)。传统民间信仰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庙会的举办,不仅为地方民众聚会、狂欢和休闲提供了场所,满足了民众的精神生活,而且通过对地方神灵的共同信仰和依赖产生了社区或地域认同和群体整合,庙会中仪式与象征性资源同样不断塑造着地方共同体和地域文化认同。“村民对于公家(国家)的事与本庄(社区)事有着明确的划分,他们使用‘庄事’或‘社事’来指称后者……而‘庄事’则是所有关涉村社福祉的事物,内容包括天旱时抬龙王祈雨、唱雨戏及一年一度既娱神又娱人的‘神戏’,村落中各庙宇的庙会活动和庙宇的修葺。这些民间的信仰与仪式活动在村民心目中是作为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存在的”[10](P250-251)。庙会即是所谓的“庄事”, 对于“庄事”,村民自愿认同并积极参与。尽管不同地方庙会具有不同神灵信仰、不同程式和语言,表现出具有特色的地方文化形态,但对于调节民众日常生活、强化群体认同,均具有同样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后,各地举办庙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及其内涵虽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庙会在影响和重构公共生活、促进群体整合与认同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依然显见。鉴于广大农村基于集体经济之上公共生活逐渐淡化、各地兴办庙会成为民众自主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这一现状,各地基层组织应该采取恰当方式,以有效利用具有传统文化根基的庙会这个载体,比如,把庙会变成“文化庙会”,赋予作为民间信仰载体之一的庙宇、庙会以新的文化内涵,等等。通过这种方式,把村民聚拢在一起,使大家都关注公共生活、参与公共生活,最终达到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促进经济发展之目的。

 

(二)引导民间信仰更好建构良好社会秩序


      婚丧嫁娶是我国乡村社会最平常的公共生活事件。婚丧嫁娶之时,家族、邻里纷纷义务参与其中,人们因此产生了诸多联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包括乡村在内,我国很多地区婚丧嫁娶的礼仪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就拿前文所述的四岭村来说,婚丧嫁娶之时,就有不同团体参与到不同的婚丧嫁娶礼仪之中,这就使得具有公共生活性质的婚丧嫁娶与传统相比,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具有西方文化色彩的基督教礼仪的参与,使得具有我国传统文化内涵的婚丧礼仪形式发生了值得深思的文化变化。

      我国众多传统民间信仰,彼此具有互渗性和包容性,对婚丧礼仪生活的参与没有明显的差别。比如,道教无极老母信仰者,在举办婚庆礼仪时,往往邀请乐鼓队鼓乐奏歌来助兴,以增添喜庆气氛,答谢方式也很简单——封个红包、送些喜糖和瓜子之类物品;在举办丧葬礼仪时,信徒们跟随信仰头领,带上香烛、冥币、纸箔、供品、花圈等吊唁信物,在死者棺材前焚香、叩拜,信仰头领把《道德经》里劝孝劝善的语句以自己擅长的豫剧吟唱,教导世人行善行孝。传统民间信仰所追求的孝善、和谐等价值要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诸多吻合之处,通过婚丧礼仪这一形式,这些价值要求得以延续和传承,“民间文化信仰的习俗之‘礼’,其和谐可以表达出中国文化对于‘和’的理想追求……”[11]。

      近代以来逐渐传入中国并在改革后日益活跃的西方制度化宗教,如基督教、天主教在信仰实践中,信众也将其信仰仪式结合到红白大事的礼仪活动中。前述的四岭村基督教团体组建了西洋乐队,乐队成员平日训练学习以备各种礼仪演出。基督信徒举办婚庆礼仪时,仪式加入了基督教的礼仪环节,如基督牧师用《圣经》里的语言为新人祝福,教会乐队为婚礼助兴;在丧葬礼仪上,基督信徒则极大简化了中国传统丧葬仪式,死者亲属不哭泣、不烧香、不烧冥币、不上供品、不置办殡葬物品,仅用《圣经》里语言为死者祷告送行。

      这些民间信仰都蕴含有一些合理的价值规范,而这都是可资利用的公共社会资源。公共的社会资源包括无形的和有形的两种,“一是无形的,大家都公认或默认的游戏规则、价值规范,如尊老,如人死后大家都要去悼念,而正是这套东西把人们组织起来、凝聚起来,使得相互之间的公共生活能够延续下去……”,另一种有形的,则是村规民约、制度或制度化的社会资源[12]。尽管我国民间信仰诸多礼仪发生了分殊和变化,但仍然蕴含着有效规范公共社会生活的各种价值准则,这些恰恰是将人们聚合起来的核心要素。对于基层管理者来说,要对民间信仰予以积极的引导和规范,弘扬合理价值规范,减少乃至消除不良价值观因素,这对于塑造良好社会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促进乡村社会治理,不失为一种有效方式和便捷途径。

 

(三)积极利导和弘扬信仰活动中的合作与信任精神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聚族而居,因而形成血缘、地缘重合性的亲属群体,在经济生活、信仰、娱乐,乃至政治组织中,这些群体之间都存在着频繁广泛的合作。在社会主义集体化时期,由于权力的高度组织化和不断宣传、强化的集体意识,乡村公共生活和合作的空间相当广阔,但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以个体家户为单位的生产方式的改变,乡村民众共同协作、合作的公共活动逐渐减少,尤其伴随着农村劳动力外流、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个体主义价值观日盛,乡村民众合作的条件和空间都日渐减少,合作理念及人际间信任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蚀。因此,借助民间信仰活动,积极利导和弘扬乡村信仰活动中的合作和信任精神,不仅有利于丰富和满足民众多层面的生活,而且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之要求也不谋而合,无疑,这为倡导社会主义价值观提供了内生环境。

      中国乡村民众群体性信仰活动的过程,同时也是民众彼此信任合作的过程。举办庙会体现的就是信仰群体之间、村际之间的合作,而更频繁的合作则是在信仰团体内部进行,比如,组织信众学习经义及对神灵的集体膜拜,即是群体内常规性的合作活动。在集体敬拜神的时期,信徒们都要为本庙内的神灵自觉奉上供品、点上香烛,以表示神圣和敬畏。信仰活动中的合作与信任精神在这里得到了张扬和体现。

      宗教信仰场所的建造,则需要群体内部更为复杂和凝聚性的合作,比如,农村各种信仰场所的建造往往都是信仰团体内部合作的结果,是村庄公共产品的自组织供给。村庄信仰场所不仅提供了公共产品,还体现了一种集体精神。像庙宇和祠堂等舞台,都是在私人所拥有的土地之外,也在企业之外,是村民的公共财产,它带来的是一种公益,同时也换回并体现了近来渐渐失去的集体主义精神[13],这样的精神无疑值得进一步传承和弘扬。

      民间信仰场所的建造是公共活动的创造物,不仅是信仰的符号象征,还提供了人与神的交流,更为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于,它为民众之间的交流、联系搭建了平台,为民众之间的认同、合作及信任提供了契机。不过,民间信仰合作中的合作及信任理念也有其局限性,因为有些时候它仅仅局限于小团体内部合作或者不同文化传统信仰内部的合作与信任,尤其是,具有中国文化传统的信仰群体(洛阳地区称为“烧香的”)与具有西方文化色彩的基督教、天主教之间时不时存有间隙和排斥,这就难免出现某些不和谐的音符。所以,对待这些现象,即需要地方各级政府的引导与纾解,因势利导,合理运用。若措施得当,民间信仰不失为一种可节约治理成本的有效资源。

 

(四)引导民间信仰更好传承优良民风民俗


      我国乡村个体之间、家户之间在生产、生活和重大事件中一直都存在着互助互惠的经常性交换关系。传统乡村社会本就是一个自治体系,宗族、宗教即是个体或家户互助合作这一优良民风民俗的主要组织形式,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基础是族田、庙田,族老、乡绅则为其权威中心。新中国成立后,集体化土地改革使村落原有公田、庙田、墓田消失,剥落了民间互助、家族祭祀、社区祭仪的经济基础,集体化生产生活取代了分散的家户生产生活,乡村自治互助体系不复存在;改革开放后,随着乡村传统民间信仰的逐渐复兴,其所蕴含的合作互助这一价值取向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即有了新的时代意义。

      在四岭村,同一信仰群体往往形成一个内群体;一个内群体,不仅信仰认同,生活上也是合作、互助、互惠,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力互助、资金实物互助以及情感慰藉与疏导。尤其在我国当前条件下,由于大批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留下的主要是女性、老人和孩子,这些人在生产生活中很多事务的解决,都需要充分发扬民间信仰所具有的互助合作这一优良民风民俗,比如,生产生活中的劳力互助、资金资助、情感慰藉、情感疏导等。这种合作互助行为,“超越了实用性的交换关系”,形成了村民“在公共生活中的处世哲学,也构成约束其行为的规范与准则,从而建立起和谐互补、共存共荣的社区生活”[10](P350),它是扩展乡村社会资源的重要纽带[14],其所蕴含的“人情”层面的伦理价值[15],只要科学规范和引导,对于推动乡村正常生产生活、促进乡村社会治理,以及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无疑都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规范民间信仰,促进多元乡村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多元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内在特征和基本趋势,无疑是改进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我国目前农村治理现状而言,要形成多元治理格局,必须激发多元主体对村庄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建设等领域的广泛参与,形成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协商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格局,而民间信仰组织即是这一多元主体的重要一元。

      民间信仰组织活动虽然仅限于信仰、娱乐生活领域,但其也蕴含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诸多合理文化传统和要素,这无疑是重要的公共社会资源。一般来说,公共资源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共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河流、山脉等;第二类是可以直接投入和计算的‘公共经济资源’,包括财力、物力和劳力;第三类是基于个人组成的群体在进行集体行动时互动的‘公共社会资源’,包括道德、伦理、信任、互助、合作、理解等规范型的资源,也包括规范、规则、组织等制度型的资源。”[17](P291)按照这一分析理路,民间信仰组织,即属于规范型公共社会资源。规范型公共社会资源是基础性资源,如果运用合理、发挥得当,不仅可以极大激活其他两类资源有效发挥其公益性效应之作用,而且对于推动乡村公共生活的形成和发展、规范基本社会秩序、加强社会治理结构调整以及构建和谐社区等,都必然产生重要影响,因为“文化传统可以转化为政治资源,在建设新农村、保持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努力中,尊重乡民的风俗习惯,保护并善于利用乡村固有的文化传统,自然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16]要充分发挥民间信仰的基础性资源作用,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国家应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民间信仰组织开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理念相结合、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的各种信仰、娱乐活动,积极引导并支持民间信仰组织拓展社区性公共活动。针对民间信仰所蕴含的信任、互助、合作等价值性资源,国家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在政策上要给予民间信仰组织以伦理道德的重视和宣传,避免在市场消费主义和个人主义侵蚀下,民间信仰所蕴含的伦理道德价值沦为边缘性价值,因为“在一个受市场与其利益驱使支配的现代世界,信任和奉献似乎成了稀缺之物,而市民社会则正是取决于这些人类资源重新修补社会资本的基础。”[17](P132)

      其次,地方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尤其乡镇基层政府是直接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职能部门,与农村社会有直接互动关系,并且对地方生态、经济、文化习俗较为熟悉。地方政府要充分重视民间信仰中所蕴含的有利于现代社会善治的积极因素,完全可以利用行政组织优势将包括民间信仰在内的地方文化要素充分动员起来,引导和激发多种文化资源共同发挥作用,比如,将文化下乡之类的政策及资金灵活运用于当地民众自治组织的各种文化娱乐活动。这种做法,要比政府送来的文化活动更能获得民众认同,更能激发大家积极参与。

      再次,村委会要与民间信仰组织形成良性互动。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乡村基本公共生活大幅萎缩,原因之一就是乡村基层组织的不断弱化,所以,当代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大任务就是在分散的个体经济之上建立组织[18]。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理应在村庄公共事务中领导村民进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以满足村庄公共需求,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欠发达村庄缺乏经济基础,村委会的政治组织治理能力弱化,一些村庄的公共事务如修路、水利建设、校舍建设、公共文化生活等,虽有需求但缺乏组织供给。所以,在发展村庄公共事务时,村委会应该而且可以和民间信仰组织加强沟通与合作,因为民间信仰组织具备发展村庄公共事务的资源优势,“在各种资源、利益重新配置和需要村民和村庄集体主动争取发展机会的变革过程中,公与私的矛盾显得十分突出,而体现公共利益的村落庙会对于集合村民全体和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具有与村正式政权相合作的能力。”[9](P306)在组织领导、资源优势存在的情况下,如何使包括民间信仰组织在内的不同组织合作互补、相互参与、良性互动,则是乡村社会多元治理的一个重要课题,不仅需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的引导作用,还需要村社内部包括民间信仰组织等各种力量的互动、磨合。

四、结  语


后集体化时期,乡村公共生活萎缩和原子化倾向已广为学界关注,“集体化终结、国家从社会生活多个方面撤出之后,社会主义的道德观也随之崩溃。既没有传统又没有社会主义道德观,非集体化之后的农村出现了道德和意识形态的真空。与此同时,农民被卷入了商品经济与市场中,他们便在这种情况下迅速地接受了以全球消费主义为特征的晚期资本主义道德观。”[3](P260)论断可能言重,但至少说明在诸种因素影响下,至少我国农村某些地区产生了社会化转型中畸形的权利义务失衡的无公德的个人。在这里,国家相关政策就有着重要影响,比如,国家在减少对地方公共生活的干预之后,对社会自组织缺乏必要的信任和支持,这就使得已经衰落的公共生活雪上加霜。所以,从社会治理层面讲,顺势培育社会自组织,就有可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目前在乡村已存在或正在发展的各种民间信仰活动,都是比较贴近民众生活、广受民众欢迎和热爱的,对其封堵和禁止,也不太现实和可能。民间信仰活动,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它在丰富和满足乡村民众生产、生活、娱乐等不同层面需求的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提供了有效载体。对民间信仰活动积极的一面应予以正视,对其消极影响,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从国家层面讲,规范和引导即显得尤为必要,比如,国家在法律、政策上对于民间信仰自组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组织活动予以资金支持,等等。

      在中国进入新时代的大背景之下,乡村公共生活重构本身充满了传统与现代、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的碰撞和融会,机遇和挑战并存。中共十九大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治理目标明示了乡村治理模式应该是多主体参与、多元化治理的现代模式。这种治理模式,不仅强调刚性的法律制度,而且强调柔性的道德情感、道德伦理。在乡村社会治理中,重视习俗、道德、各种社会规范等公共社会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掘民间信仰活动中的组织资源和伦理价值资源,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