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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8年涉逃税罪案件大数据报告 | iCourt

 潇洒叔 2018-06-14

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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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刚

单位: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mizhiweixiaofalvren

2018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告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再次将高收入人群逃税问题纳入公众视野。事实上,税务筹划一直是明星、企业家等高收入人群及公司、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涉税犯罪亦因此成为税务筹划极力避免而又不得不面对的刑事风险。


本报告以逃税罪为研究对象,通过深度挖掘法院已公开的涉及逃税罪的裁判文书,发现涉逃税罪案件呈现二审改判率超过80%,缓刑适用率超过60%等特征。


我们还从涉逃税罪案件的行为类型、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情况、刑罚情况、辩护要点、罚金执行等要素对公开裁判文书进行了分析,以期从刑事角度帮助有需要的群体做好税务筹划防范,积极应对涉逃税刑事追诉。


检索数据信息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数据期间:2014年1月1日-2018年6月8日

裁判案由:逃税罪

数据采集时间:2018年6月8日

样本数量:357件(判决341件,裁定16件)


涉逃税罪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均有发生,总体偏低


本次检索共得到 313份一审判决书,覆盖全国除青海省及西藏自治区之外的全部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虽然绝大多数省份均有涉逃税罪刑事案件发生,但总体数量偏低,无论从全国还是各个省份来看,逃税罪均不属于常发、多发犯罪类型。


从总体上看,逃税罪的发生与经济发展程度有一定关系,但并不成正比。例如,河南省、广东省、安徽省名列前三,但上海市仅判决4件,而北京市仅判决3件,亦从侧面说明逃税罪案发系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不仅仅与经济发展程度相关。


涉逃税罪案件适用审判程序情况:

低上诉率,高改判率


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共审理一审涉逃税罪案件共计314件,占全部案件的92%;中级法院审理涉逃税罪二审案件仅23件,占全部案件的7%。但值得注意的是,全部二审案件均系被告人上诉案件,仅3件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其余20件虽对定罪部分予以维持,但均降低了对上诉人的量刑部分,二审改判率达到87%。


全国涉逃税罪再审案共计4件,申诉最长用时2836天,最短用时94天,两起再审无罪案件申诉用时分别为1796天和1059天。再审率1.0%,高于刑事案件平均再审率(已公开刑事案件再审率0.6%)0.4个百分点,同时再审的4起案件全部改判,改判率100%,其中改判无罪2件,维持定罪但降低量刑2件。


涉逃税罪案件基层法院年度审判数量:

数量少,波动小


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上半年,全国基层法院共审理涉逃税罪刑事案件共计314件,波动幅度较小,全国基层法院年均仅审判74件(2014年度-2017年度)涉逃税罪刑事案件,相较于全国3,133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数量和345.5万(2014年度-2017年度)刑事案件审结数来讲(数据来源:最高院统计),数量可谓极低。造成此现象的一个重要法律原因系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规定,下文将详细讲述。


涉逃税罪律师介入诉讼情况:

辩护率较高,辩护效果较好


数据显示,全国共166件涉逃税罪刑事案件有辩护律师介入,辩护率为33%;二审案件律师辩护率为79%;再审4件案件全部有律师代理,辩护率达到100%。如前所述,涉逃税罪案件二审及再审改判率均较高,由此看来,涉逃税罪律师辩护率较高,总体辩护效果也比较好。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单位涉嫌逃税罪案件共计125件,其中95件案件被告人聘请了辩护律师,占聘请律师案件总数的57%。可见,个人涉逃税罪的代理率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涉逃税罪刑罚及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情况:

高缓刑率,高取保候审率


数据显示(符合检索条件的一审有效数据为302件,除去在逃税罪缓刑期犯新罪或发现旧罪等其他情况),法院一审判处涉逃税罪被告人有期徒刑的案件数量最多,高达276件。其中适用缓刑的178件,占判处有期徒刑案件总数的64%;判处被告人拘役的案件数量为24件,其中适用缓刑的13件,占判处拘役案件总数的54%;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2件。总体来看,涉逃税罪案件刑罚呈现出轻缓化特征,综合缓刑率达到63%。


因逃税罪属于经济型犯罪,从其高缓刑率的裁判结果便可推知出其取保候审率较高。数据显示,共有212件案件(一审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适用率达到67.5%,该数据与缓刑率亦相吻合。


因逃税罪刑罚须并处罚金,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逃税罪罚金数额上下限并无明确规定,法官对罚金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但参照其他刑事案件罚金数额的规定可知,上限一般不超过偷逃税额的5倍;而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法官可综合考虑案情,在偷逃税额之下判处。


通过移送执行局执行罚金刑情况:

执行困难,程序同民


鉴于刑法规定,逃税罪须并处罚金,因此罚金刑的执行亦是涉逃税罪刑罚执行的重点,但由于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人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已提前主动交纳罚金,因此通过分析对未主动缴纳罚金的执行裁定数据,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归纳分析罚金刑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的窗口。


就法院公开的执行裁定而言,我们发现已公开的移送执行局执行的案件共计16件。


全部执行完毕的为2件,其中1件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向中院提起复议申请(对被执行人异议均未支持);部分执行的2件,其中1件系案外人代执行罚金;因移送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查询其财产的1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11件,其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3件。


通过分析,涉逃税罪的执行通常由作出原刑事判决的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局执行。移送执行后,执行局可采取查询、扣押、冻结、查封、拍卖、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与民事案件常见的执行方式一致。


被执行人认为执行错误的可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并在异议不被支持的情况下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涉逃税罪常见行为类型:

不申报最常见


数据显示(有效数据306件),在涉逃税罪三种法定行为类型中,不申报纳税行为所占比率最高,为55%;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所占比率为38%;多种方式并用逃税所占比率为6%;骗取所缴纳税款行为(采用虚假发票抵扣)所占比率为1%。


其中虚假纳税申报的常见行为方式包括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多列支出、不列或者少列收入、报送虚假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


同时数据显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逃税罪案件绝大部分属于税务机关移送案件(虽然亦有极个别案件未经税务机关移送而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审查,但法院主流裁判观点认为不能直接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导致此现象的重要法律原因系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之一——逃税案件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任何逃税案件首先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处理,税务机关没有处理或者不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影响涉逃税罪案件裁判结果的因素

本部分以一审案件裁判信息为基础,重点分析了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免予刑事处罚案件的数据信息,总结归纳影响涉逃税罪案件判决结果的因素如下:


一、是否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是影响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


逃税罪犯罪追究因具有行政处罚前置的特点,须由税务部门先行处理行为人的逃税行为。通常情况下,税务部门在核查基础上,会向行为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


在税务部门下达相关处理决定后,行为人有两种行为选择:


第一,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整改、补缴税款、缴纳罚款及滞纳金,该种行为将成为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即行为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无论是否受行政处罚),将不再受刑事追究;


第二,不予理会或推托不决,该种行为税务机关通常会移送公安机关部门(当然行为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案件未决前不会移送),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如果在诉讼过程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虽不能必然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情节将是行为人争取缓刑的极其有利的量刑情节。


统计数据显示,在补缴税款的情况下,共有189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占所有判处缓刑数量的98.9%,罚金数额亦较低。例如晋州市人民法院(2014)晋刑初字第00061号判决,被告应缴纳税款共计1,461,083.98元,逃税比例占应纳税额的100%,但全额补缴税款后,判处行为人缓刑,罚金2万。


即使是在二审程序中,被告人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二审量刑部分亦会改判,参考案例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刑终27号。


如果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已积极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而未被判缓,二审程序亦会考虑此情节,予以改判缓刑。参考案例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刑终字第00026号。


二、逃税数额及所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在辩护中需详加计算


逃税罪系数额犯,逃税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才构成该罪,逃税税额2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才提升量刑幅度。


统计数据显示,逃税数额越高,占应纳税税额越高,则刑罚越重。因此在辩护时应注意:


第一,寻找能够降低逃税税额的证据,参考案例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4)烟芝刑再初字第1号,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鉴定意见书鉴定错误,无法作为定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逃税税额的意见,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无罪;


第二,寻找能够降低应纳税额的证据。案例参考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刑初字第1011号判决,法院便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税务机关在核定税额时有将绝大部分未加价货物的收入计算了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情形”辩护意见被采纳,成功争取缓刑;


第三,同时关注逃税数额及占应纳税额比值,争取在较低量刑幅度内处罚。


三、犯罪主体、犯罪故意、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处理等情节亦需重点考察


因逃税罪案件单位犯罪较多,因此需要审查犯罪主体是否明确,参考案例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刑初257号,裁判观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在获取退税后用于个人开支,亦不能证明二公司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故对被告人犯逃税罪应按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惩处。


同时审查是否具有逃税的主观故意以及行为人的逃税行为形式上是否已经经过税务部门的处理,如果税务部门未对行为人逃税进行先行处理,则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参考案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再初字第1号,法院采纳辩护人未经税务机关先行追缴,不得移送司法机关,及犯罪主体、犯罪故意存疑的辩护意见,再审改判被告人无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亦有相反判例认为未经税务机关先行处理,不影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参考案例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邵中刑二终字第63号: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对逃税罪刑事立案的前置程序,故公安机关决定对其立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主流裁判观点均认为应经过税务机关先行处理,再如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367号裁判观点:公诉机关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税务机关已依法下达追缴通知,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玲构成逃税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当然如果行为人因逃税两次被行政处罚或者五年内因逃税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则可直接刑事立案;同时针对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司法机关亦可直接刑事立案,不予行政程序前置。


此外,应当注意逃税罪的追诉时效,逃税罪最高刑罚为7年有期徒刑,因此如果自逃税行为之日起10年内未经发现,则过追诉时效。


四、其他


自首、坦白、从犯、逃税原因等情节需积极争取,尤其是要注意分析逃税原因。


例如,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未缴纳以及是否需要缴纳税款,案例参考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刑初240号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税务机关税收征收方式、征收程序是否具有过错,案例参考高阳县人民法院(2012)高刑初字第126号;行为人是否享受优惠税收政策、是否恶意逃税(亏损),案例参考洪江人民法院(2013)怀洪刑初字第43号。


结语

因逃税罪构成要件及处罚阻却事由的特殊性,尤其是行政程序前置(非构成要件,而系处罚阻却事由)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决定了逃税犯罪并不常发多发。


即使行为人因逃税被税务机关查实,但如果行为人能够接受税务机关处理,补缴税金、滞纳金、罚款,或者税务机关未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行为人将不会受到刑事追究,而且从全国来看,逃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概率亦极低。


但逃税行为不管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总会给行为人带来无尽的麻烦,因此做好税务筹划,防患未然;同时积极应对税务调查,避免影响及损失扩大。

 

作者团队介绍

森嵘刑事辩护团队,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是青岛地区首批通过大数据分析研究刑事辩护的律师团队。团队致力于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刑事辩护实务经验。


同时森嵘律师团队在政府服务、建筑工程与房地产、金融资产处置、公司法律服务、国际贸易及美国移民法律服务等领域均取得了良好成绩,深得客户认可和信任。


专栏编辑:泽伟 | 排版编辑:方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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