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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春鹰:新《行政诉讼法》的八大变化3

 荇芸mary 2018-06-14


  1、扩大受案范围,加强权利保护。原来是肯定列举加否定列举。从立法看,不是所有行为都能到法院来,法院的行政诉讼审查是非常有限的。美国法院可以受理奥巴马医改违法案件,但我们不行,因为我们的法院受理案件是有框子的。从修改看,在人身权、财产权后面加了一个“等”,我们为后来的立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这一条的立法技术我觉得是比较高超的,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可诉的其他权利都可诉。

  2、保障诉权,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这次修改吸收了十八大文件中精神。原告的资格上,明确扩大了受案范围,相对人的概念进行了扩大。起诉期限延长,从3个月延长到6个月。细化了立案的条件,实行了立案登记制。

  3、加强法院监督,实质性的解决争议。一是解决了告官不见官的问题。曾经规定了不出庭的要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后来认为官司还没有打就要与行政机关为出庭问题起争议。还有委托什么样的人出庭。总的来说,就是要出庭(法客帝国按:《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反对的认为为什么不允许行政机关委托代理人,这是对行政机关的歧视。能支撑这一条有18个省地方有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二是复议机关做被告出庭。三是加强了行政行为审查力度。四是行政诉讼的有限调解,对行政权不得随便处置的理论进行了一些突破,对行政机关有裁量权的进行调解。五是完善了民行交叉的处理机制。在一些登记、裁决案件中,行政附带民事一并审理。

  4、完善管辖制度,解决审理难。行政诉讼最大的问题就是地方干预,法律做了一些规定,比如中级法院受理县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四中全会文件出台,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到了跨区域法院审理跨区域案件。我们随即进行了规定。配套删除了中级法院下移管辖。最近有进展是用铁路法院的壳子设立跨区域法院。我们这次修法的运气真好。

  5、完善了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这次修法将很多成熟的证据规则吸收进来,增加了电子证据,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

  6、完善了诉讼程序,推动了程序的科学化。以前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司法解释补充内容。一是明确了判决形式,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取代了维持,69条(法客帝国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增加了判决给付,这个与受案范围的扩大有关,三是增加了确认违法。四是增加了判决履行协议,78条。这个是非常实质的一个规定。延长了审理期限。88条(法客帝国按:《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审和二审审限进行了延长。增加了简易程序。

  7、完善监督机制,加强行政审判监督。一是再审,91条,二是检察院的监督,101条。参照民诉法的规定。坦率的说,检察院有分歧,最后只能延续民诉法。

  8、完善了制裁机制,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公告、拘留等,最后能不能操作是个问题。但是我认为,这些条文的形式意义大于实质,在制度上是有一个可能性,如果有这样一个案例,对司法权威是一个很大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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