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说法】劝酒、借车也可能因醉驾入刑,你知道吗?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6-14

不要向醉酒的人出借、出租车辆,“劝洒有风险,劝洒应有度”,尤其是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或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这些行为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文 | 陈群律师

来源 | 陈群律师的法律博客


案例回放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某一向喜欢热闹、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


2017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共进晚餐时喝了不少酒,可他饭后仍然开着自己的车载着朋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


其间,蒋、张两人开怀畅饮,一直到第二天凌晨。结果,张某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自己开张某的车,既送人又送车。于是,张某把自己汽车的钥匙交给蒋某,由蒋某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


于是,大量饮酒后的蒋某开车上路,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律师说法

老百姓口中的“醉驾入刑”,在刑法中,叫“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后新增的罪名,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这几年发生过醉驾入刑的无数案例,人们痛定思痛,都对醉驾有所了解,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开了车又喝了酒的那就请代驾。


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因醉驾而入刑的,不仅仅是驾驶人。


说句大白话,那就是,因为醉驾入刑的人,不光是司机。


坐车的人、车主,也可能因为是醉驾的“共犯”而入刑!


最近,苏州市虎丘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仅司机蒋某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乘坐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张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在这起案件里,驾驶员和车主承担了一样的刑事责任。


所谓“共同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危险驾驶罪作为故意犯罪,也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能发生危险驾驶犯罪的共同犯罪呢?现结合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情况逐一分析如下:


1
劝酒者


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在酒桌上,劝酒现象非常普遍。如果只是在一起吃饭时,对醉酒驾驶人有劝酒但仅仅是出于礼节性的,不能作为共犯论处,不可以把劝酒者都认定为犯罪,那就会打击面过大,既不符合国情,也难以惩戒犯罪者、教育群众。


所以,单纯的劝酒人,不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


在《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中,有一辩题案例: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饭毕,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请问李芳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当时设定的时间点恰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订后,专家解读李芳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


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明知行为人驾车而来,还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他人饮酒,且让饮酒者开车的,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而且是教唆犯。


如果劝酒人心怀恶意,怀着让他人“坏事”的心理,使尽各种办法劝行为人喝酒,将行为人送上驾驶员位置,目送其驾车而去,那么,这位劝酒人的主观恶性不亚于醉酒驾驶者,应以危险驾驶罪的主犯论处。 


2
乘车者


乘坐醉酒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一般情况下,搭乘人员没有对醉驾的阻止义务。比如,路人叫了一辆网约车,结果来车由醉酒的司机驾驶,路人不能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但是,搭乘人员和醉酒驾驶人一同赴宴,明知醉酒驾驶人员有饮酒后开车甚至开快车的坏习惯,却不仅不劝阻醉酒驾驶行为,还搭乘其车的,则搭乘人员以不作为的形式和醉酒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同乘人员胁迫或者教唆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或者驾驶人提供帮助,均与机动车驾驶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同乘人员明知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醉酒驾驶不予劝阻,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不构成共同犯。


3
车辆提供者


车辆提供者包括车主、车辆使用权人。


车辆提供方式包括出借、出租等。


只有在明知有人醉酒并且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然给其人提供车辆,才成立共同犯罪。


比如甲向乙借车,乙明知甲已醉酒、并且要醉酒驾车,仍将车辆提供给甲,这时甲就涉嫌危险驾驶罪,乙构成甲的帮助犯、也涉嫌危险驾驶罪。


如果甲借车时未饮酒更未醉酒,而是此后饮酒并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乙也不涉嫌危险驾驶罪。因为甲乙双方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以上列举不可能包括生活当中作为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全部现象,是否涉嫌共同犯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院裁判

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在大量饮酒后仍驾驶汽车在道路上驾驶;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该案是苏州市范围内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不要向醉酒的人出借、出租车辆,“劝洒有风险,劝洒应有度”,尤其是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或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这些行为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本期编辑 | 白雪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