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供电企业预防触电人身伤害事故探讨

 红哥520 2018-06-14
摘 要】 本文着重探讨了供电企业应对触电人身伤害事件的措施。指出要加强和完善电力设施建设原始资料的形成和保管及电力设施产权、维管责任界定资料;强化电力设施设计、运行、维护环节合规性证据的保全;做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告知书及送达证据的获取及保管工作;及时依法律规定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报告;重视触电现场第一时间的取证工作;充分运用社会保险以减轻企业的经济风险。 
中国论文网 /1/view-6690309.htm
  【关键词】 供电企业;触电;人身伤害;应对措施 
  触电人身伤害案件一直是全国电力系统典型、多发的案件类型之一。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和社会形象。就目前触电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实务看,供电企业所处的审判环境越来越严峻,法官在处理个案时往往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触电事实的认定方面采用更为严苛的态度审视供电企业的管理行为,其中个别案件不排除“和谐”审判等案外因素的影响。不少基层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人员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常常感叹,供电企业作为被告在案件审理之初即失去了与原告平等的诉讼地位。因此更有效地防范触电人身伤害类案件给供电企业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应当从通过加强设备、基础资料、日常运维管理入手以做到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而非纯粹依靠诉讼裁决为主的事后救济,因为后者其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且投入成本较大。本文通过探讨供电企业如何通过加强更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以形成证据优势,从而更好地应对可能产生的诉讼纠纷,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水平,以有效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和完善电力设施建设原始资料的形成和保管工作 
  由于判断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的变电站、配电室、架空线路、地下电缆等各类电力设施工程与涉案可能存在的其他社会主体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时间“谁先谁后”问题对于此类案件认定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判断意义,因此,相关业务部门应重视工程建设特别是不同时期升级改造的线路工程其所涉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资料内容范围应涵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全流程,且必须注意对象应为原始文本档案,纠正仅以企业内部管理系统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作为权利主张的错误观念。 
  二、电力设施产权、维管责任界定资料应健全并有效运作 
  由于界定涉案电力设施的产权主体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对于个案的责任划分十分重要。因此,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注意资产权证、供用电合同、产权划分界定资料、产权变动资料、产权移交资料、维护管理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在实务操作中,常常出现由于企业内部机构变革或人员调整,导致在工作承接及具体档案交接的过程中发生上述原始资料遗失现象,从而为日后诉讼纠纷处理埋下举证不能的隐患。因此,夯实基础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历史情况追溯及企业维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强化电力设施设计、运行、维护环节合规性证据的保全 
  由于电力设施的设计、运行、维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于衡量电力企业在触电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十分重要,因此相关业务部门应注意对相关设计运行规程、巡视记录、维护记录、处理工单、调度运行记录等日常管理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 
  在电力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证明电力企业尽到运行维护及警示义务的重要证据,因此相关业务部门还应在日常巡查过程中注意核实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及设置的位置及内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程的规定,若未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作文件记录。 
  四、做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告知书及送达证据的获取及保管 
  对于触电案件,能否举证供电企业已尽到安全隐患的告知提醒义务十分关键。但由于实践中,违章建筑所有人或隐患整改责任人往往拒绝签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告知书,因此建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完成送达程序:第一,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可能采用公证送达手段;第二,通过对送达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方式收集证据;第三,邀请当地物业或居委会等第三方予以签字证明;第四,若运用特快专递形式,应在填写邮件详情单时注意正确填写收件人姓名(即违章建筑所有人)、地址(若违章建筑所有人身份证住址与用电地址不一致的,两个地址一并送达)、内件品名(明确写明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数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页数)等关键要素,特快专递邮件送达后,应妥善保存回单,并凭回单到邮局领取收件人签字的签收单留存,若邮件被退回,则应封存,不应随意开拆。不论采用上述哪种送达形式,应注意对签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原件及送达证据如数归档备查。以上文书的填写应规范,送达取与留存联、回执联的填写内容应完全一致。 
  五、依法律规定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在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送达后,违章建筑所有人、管理人或隐患整改责任人拒不整改从而导致触电事件发生引发诉讼时,审判机关仍有可能以电力企业未穷尽责任或电力企业应尽排除安全隐患之义务而判决电力企业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业务部门在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仍拒不整改的情形,应以书面形式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书面请示、报告,并将查处的隐患点明细清单附后,形成的相关文件记录按公文管理规定执行存档。 
  六、重视触电现场第一时间的取证工作 
  发生触电事件后,业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证方式,必要时应联系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对具备证据保全申请条件的应立即办理,并配合公证员对触电现场相关痕迹、实物、现场环境等进行证据固定和收集,当场制作现场公证记录,其包括:对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收集事故现场各种物证、向触电人或周围群众了解情况等。通过上述手段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作证据准备。若发现现场有证据证明触电人可能属于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自杀、自伤的情形,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部门协助调查、收集证据。 
  七、充分运用社会保险以减轻企业的经济风险 
  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后,设备责任部门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处理程序及财务管理部门要求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定损等理赔工作的前期程序,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从企业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最根本的目标是寻求企业利益最大化,因此即使在面临供电企业败诉这一最不利的诉讼结果,则应重视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转移或减轻经济风险。 
  综上所述,供电企业在加强应对触电人身伤害案件措施的管理过程中需要树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管理理念,同时,应明确夯实日常建设、运行、归档、巡视、告知、报备等事前防范的基础管理工作是关键,事后救济措施仅能作为辅助手段。同时,要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加强管理的风险防范原则,因为该项工作涉及供电企业不同的业务部门或职能部门,需要加强协同合作、流程衔接,才能有效达到风险防范效果,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