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电子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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