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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

 KyunraWang 2018-06-15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
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第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向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电子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采集、核对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并为其开设个人专用的即时收悉系统。诉讼文书到达该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
  已经送达的诉讼文书需要更正的,应当重新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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