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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判决”了解一下→

 金律师的图书馆 2023-06-06 发布于广东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放弃了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

后果自负

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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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西青法院依法审理一起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丙某继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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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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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立案后5日内

该院送达工作人员通过电话

与被告乙某取得联系

告知其案件的承办法官

经其本人同意后

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

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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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该案开庭当日

原告甲某与被告丙某都已准时到庭

却迟迟未见被告乙某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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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拨通被告乙某电话后

 询问其为何不出庭应诉,被告乙某却称:“你不是法官,你是假的,你是个骗子。”

 承办法官再次向其释明自己身份,并告知其倘若不出庭应诉,法院将会依法缺席判决。然而被告乙某始终声称“法官是假的,自己拒绝出庭”。

当日

承办法官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

被告乙某经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出庭应诉

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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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后

该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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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作出后

 被告乙某迟迟不接收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该院送达中心工作人员拨打被告乙某电话,向其询问送达情况。被告乙某接通电话后,表示拒绝接收。

然而

被告乙某一面拒绝签收

在上诉期内却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

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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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据此,推定已完成有效送达。

上级法院经审理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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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应诉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更是应尽的法定义务。

然而有的当事人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不出庭应诉,法院就无法裁判。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是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的

遇到被起诉的情况,被告享有答辩和抗辩的权利,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出庭应诉,一方面有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法官全面、详实、客观的了解案情,更加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问:什么是电子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问: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有哪些?



1.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单、应诉通知书、传票、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程序性诉讼文件;

2.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

3.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END

来源:西青法院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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