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程序 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 充分发挥庭审的各项作用 离不开当事人 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质参与 然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 应当参与庭审的人员 可能无法按时到场 那么,不同身份的人 不到庭参加诉讼 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一起来看看吧~ 一、原告不到庭 我国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且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但是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二、被告不到庭 被告不出庭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有的被告心存侥幸,认为只要自己不到庭应诉,案件就无法继续审理,这是极端错误的想法。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并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法院将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需要明确的是,缺席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对席判决完全相同,因此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应当积极应诉、按时到庭,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切莫收到判决后再追悔莫及。 为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除经法院许可的特殊情形外,原则上证人都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问话。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实,证人因出庭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都由败诉方承担,所以不必担心出庭作证会影响到自己的正常工作收入。 作为确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一种法定证据,鉴定意见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由于鉴定意见专业性较强,实践中审判人员或当事人有时会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需要鉴定人出庭对鉴定意见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对诉讼活动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其作出的鉴定意见就会丧失证据作用,并且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鉴定费用。 五、特别提醒 在此特别提醒,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也是诉讼参与人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积极出席庭审活动,如因特殊情况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应当及时向法院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书,由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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