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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让客户体验最好?三种律师思维必不可少 | iCourt

 苏律师书架 2018-06-15

作者:刘海亮

单位: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lhl5919

编者按

思维方式主导行为模式,一名律师的专业度往往取决于律师思维在多大程度上能为其所熟练掌握和运用。掌握专业化的思维,可以指导律师直达目标,同时也能为客户创造最优的体验。


今日法秀推文,来自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的刘海亮律师将从风险思维、证据思维、程序思维三方面为你揭秘如何培养专业化的律师思维。

“当你毕业走出法学院的大门时,你的眼里不再有男人和女人,只有原告和被告。”

 

这是某知名美国高校法学院的院训,其中最主要的,是想告诉走出象牙塔的法学院学生们,具备“律师思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位律师从考取职业资格,进入律师行业,通过实习考核,拿到执业证,到成为一名合格并渐次优秀直到卓越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说,恰恰是律师思维从形成到强化,再到应用娴熟,直至浸入自己骨子里,渗透进自己一言一行的过程。

 

而一位法律从业者的成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导思维方式的完善与成熟,取决于主导思维方式其在多大程度上为其所熟练掌握和运用。

 

虽然大多数从业者在实践过程中适用“律师思维”往往呈现出一种不自觉的状态,但反观在律师行业中的佼佼者,无一不是将“律师思维”作为一种训练化的思维模式,并应用到执业过程中的每个细节。

 

这些思维,是支撑律师职业独特性的基本因素之一,是将律师职业与其他职业相区分的思维层面的基本特征,是律师行业基本的职业属性,也是指导律师避免思维误区、少走弯路,直达律师服务目标的捷径

 

掌握这些思维,并熟练应用,最终让这些思维成为自己制定方案、调查事实、梳理思路、说服法官的基础思维方式,最终达成“防范风险,解决难题,创造价值”的目标,是成为一名合格律师的必经之路


风险思维

风险思维应当是律师从事业务时候的首先应当具备的思维。这种思维,是与法律的预测功能相对应的。

 

律师作为熟练掌握法律的职业群体,熟悉案例,明白操作,既可以对客户的相对方(合作方或者争议方)的行为作出预测与判断,对客户的行为给出相应的建议;也可以预见客户行为的法律后果,以确保客户行为的合法性,确保客户行为在法律上的可行性,以帮助客户取得其法律行为所期望达到的效果。

 

建立风险思维,首先应当从建立风险意识出发。

 

律师需要具有一种主动的、周密的、能够做到自觉防范的意识,比如在行事之初,就预料到风险,并做出防范风险的设计。但若只具有风险意识,却很难意识到风险在哪里,何时出现,是什么风险等等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具有风险思维。

 

这种风险思维,在于从开始就知道风险大概在哪里,怎么预防,并对预想不到的风险主动地预防,同时主动地去寻找、发现、消除风险,确信会有风险,对风险的出现不意外、不惊诧,不会因为有风险出现乱了阵脚。

 

以最常见的合同法律事务为例,比如设计合同,一般的合同条款,就像登高的梯子的一个个梯级,客户凭借这一级一级的梯子,登上高处的目标,实现合同目的。


而我们设计违约责任条款,就如在下面设置了一层防护网,在合作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有违约责任条款将其“托住”,防止出现“登高”过程的各种意外。

 

又比如起草合同,除了准确无争议地固定缔约各方谈判的成果外,还要全面地记录谈判各方达成一致的所有事项,更应当对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利于合作,或者可能导致合作不成的情况,以及其他一切与实现合同目的不相符合情形,都要做出设想。比如合作不成怎么办?违约解除怎么办?有经济损失该怎么赔偿?

 

再比如替代条款,就像爬梯子爬到一半,中间突然少了几级,我们可以设计出相应的替代条款,宛如登高时的保险绳,客户可以借助这根保险绳跨过暂时的空白,顺利达到最初的目的。

 

如何培养律师的风险思维呢?以我们今海瑞律师事务所为例,我们要求律师做非诉业务之前一定要先从事一段时间的诉讼业务,并且即使将来主要从事非诉讼业务,也不能脱离诉讼仲裁等争议案件。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律师去体会和对方斡旋的感觉,让律师去体会在哪里会出现风险,会出现什么风险,事先应该怎样去预防,怎么事先在从事法律事务之初就该考虑从哪个地方去修补证据的大堤,让律师们体会那种“枪林弹雨”的感觉。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去让律师充分警觉、充分体会那种实战的氛围,来培养律师们对风险敏感敏锐的知觉,穷尽一切可能思维与预想,并予以防范处置的周全与机智。


证据思维

有个成语叫“雁过留痕”,用它的字面意思来比喻律师的证据思维,再恰当不过了:即使是大雁飞过去,律师也要为其留下痕迹。

 

作为一个律师,应该事先想到天空上会有大雁飞过,时刻准备着为它飞过“留下痕迹”;在大雁飞来的时候,有办法留下事后可以证明大雁飞过的证据,还原大雁飞过的事实,让没见过的人相信这个事实。这就体现了律师的证据思维。

 

这种事先留好、留足证据,使自己做过的事情能够得以固定,在出现各种可能的风险时,能够在裁判者面前充分还原事实,让己方立于不败之地,这就是律师应当具备的证据思维。

 

具体到律师业务中,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法律文书的设计层面,二是执行层面。


一、法律文书的设计层面


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条常见条款为例说明:

 

合同订立后,建设方向施工方预付工程款100万元。建设工程建设至五层结束时,建设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建设至第十层结束时,建设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


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方与施工方将工程资料交付事先委托的xx造价事务所进行工程量审核。如审核价超过合同价,建设方补足至审核总价款的90%。余款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一年质保期届满后,一次性支付。

 

“建设至五层结束”、“建设到第十层结束”这样的事在竣工后怎么证明?到没到第五层?什么时候到的?到了之后有没有通知建设方?有没有以到了第五层为由要求付款?合同中都没有做出约定,仅凭合同无法保存相应的证据。

 

到五层的时候,双方都看到“到五层”了,但如果等到最后工程验收后产生争议,施工方如何证明建设方没有按照约定进度付款?建设方如何证明施工方公司拖延了?他们都无法证明,法官如何判断?

 

按照证据思维的指引,我做出了如下的改动:

 

合同订立后,建设方向施工方预付工程款100万元。建设工程建设至五层结束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经监理、甲方代表签署的已施工至五层结束的工程进度表,建设单位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

 

这样改,是不是更有利于保存证据?

 

二、执行层面的证据思维


以发催告函这种简单的事情为例,具备证据思维的律师会怎么发?

 

首先,催告函要制作多份,除了发给对方外,自己至少要留一份存档。

 

直接送达对方的,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需以前有过书面授权,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他有权接收的的材料),或者加盖公章。

 

邮寄送达的,要去邮局,发送特快专递,保存加盖日戳的特快专递回单,保存特快专递的收款收据……对方拒收,不要拆封,直接归档……等等。

 

其次,我们收到了对方的回函,不能只保存回函本身,也要保存其特快专递的信封。

 

因为一方面我们可以用其证明对方邮件寄来的时间等情况,还可以防止文件本身的瑕疵,比如有的回函上没有盖章。

 

再以通知送达为例,具有证据思维的律师就可以事先做出设计: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同时约定地址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没有通知的,文件资料通知等,送达原地址视为送达。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并写明其联系电话,同时约定委托人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没有通知的,文件资料通知等,送达原地址视为送达。

 

如此设计,方便在产生争议的时候及时向对方送达异议、通知等材料,让对方无法拒绝,无处逃遁,只好乖乖就范,避免争议事项的久拖不决。


程序思维

作为一名律师,首先应当明白:律师服务于客户,服务的是客户的法律行为,保证客户行为的合法性,要防范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而客户法律事务容易出问题的,很多就是因为在没有一套明确科学合理的规避风险的程序。

 

这类程序,既存在于客户的内部事务,如决策机制、管理机制、人力资源制度、劳动争议等,更存在于客户的外部事务,包括事务的准备、洽谈、履行执行、变更、通知、异议、预警、警示、谈判、争议等各个阶段。

 

因此,设计、规范、完善客户法律事务的程序,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客户法律事务的内在的规律,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最重要的着力点之一。

 

以最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保金条款为例:

 

“余款10%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一年质保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在实践中,工程竣工了,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基本不再接触,再加上,一年之后,建设单位搞基建的人有可能已经更换,工程质保金往往也被抛之脑后。


于是,就有不少施工单位,直接把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质量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而这类案件的结果往往是调解或法院判决付款,但双方都要支付一部分律师费、诉讼费。

 

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重视付款程序的设计。具体到律师服务上,就需要律师首先要具有“程序思维”。

 

作为律师,注重程序的设计该怎么做?

 

再以上文提到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结算条款为例,具备程序思维的律师往往会这样设计:

 

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凭验收证明、尾款发票、付款说明,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质保金,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支付。

 

尤为重要的是,这种设计,把开具发票作为了付款条件,避免了“不给发票不付款,不开发票不违约,而不付款违约”的情况的发生。同时还有利于客户能够在付款的同时拿到发票,避免发生付款之后拿不到发票的情况。

 

因为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开发票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如果合同对发票不做约定,建设单位如果单独起诉要求施工单位开发票,甚至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律师要重视程序思维。这就要求律师不但要在具体的业务中注重为客户设计流程,完善程序,而且要注重为客户普及和灌输程序思维的观念,使得客户能够充分地认识到程序对其各种事务的重要性。

 

同时,还要注重充分地挖掘、唤醒、引导客户的程序意识,让客户重视律师服务所提供的程序设计服务,主动要求律师参与建造“梯子”,以合法地、顺畅地实现其“到达楼顶拿到果实”的行为目标。


专栏编辑:雪梨卷 | 排版编辑:方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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