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理解: 1.银行的手续费支出算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 2.银行收取手续费,其需按规定缴增值税 3.银行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以,银行的手续费支出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再提醒企业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也应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照上述理解政策的思路)。 提醒:银行手续费单据或利息结算单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的“税前扣除留存备查资料”。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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