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财税〔2018〕54号文件的理解,注意以下关键点: 1 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动产。 2 新购进包括外购、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以物抵债等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经济行为,“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二手固定资产。 3 单位价值是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如果该资产入账时抵扣了进项税额,则为不含税价;若入账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则为含税价。 4 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允许存在财税差异。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残值。 5 汇算清缴不需要备案。 6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都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并且2018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便可以享受。 来源:中国税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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