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加大所得税减免,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对于上述政策进行了明确。 本文基于现行政策文件,全面解读这项税收优惠措施。 一、适用期间:2022年度 注1:这个“2022年度”是指2022年内购入。即使2023年不再延续此政策,而2022年内购入的设备、器具,仍可依此政策执行完毕;只是说2023年度购入的,不能再一次(加速)扣除了。 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二)其他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当然,基于之前经验,这个文件到期大概率会延续。 二、适用对象: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一)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三、适用主体:中小微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注2:符合其一即可,下同)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注3:之前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扣除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 四、优惠内容: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五、关于“是否适用”的选择 首先明确一点,“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扣除”是权利,不是义务;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扣除”,也可以不选择,这得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考虑。比如:“免税期”因素,选择“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扣除”的税收负担可能反而大于不选择。同理,“亏损弥补期”也是是否选择“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扣除”的一个考虑因素;原理一样。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扣除”政策。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开始加速折旧或者一次性税前扣除。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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