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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部分税务局开始查5月1日后开具17%和11%税率的企业

 熟视无睹wo7ro7 2018-06-18

财税人都清楚,2018年5月1日之后,增值税税率发生了变化。但最近很多税务局开始把5月1日之后开具了17%和11%税率的企业都拎出来,逐个询问为什么。很多直接要求加收滞纳金! 为什么? 先熟悉前段时间热爆天的两个文件:

(1)财税〔2018〕32号文件:'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由于现实的业务是很复杂的,有些企业当月的部分销售是没法当月开具发票甚至连数字都统计不出来,因此按照上述文件,4月份或者之前没开具的,5月份或者之后应该继续按照老税率17%和11%开,应该绝对没问题啊?为啥还被查了甚至要求加收滞纳金?

问题出在上述文件(2)里面给大家设了一个坑,这个坑一不小心就被掉下去:

如果5月1日或者之后开了一张17%或者11%税率的发票,意味着你自己默认那笔业务的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30日或者之前,只不过你当初未开具发票。既然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30日甚至之前,且当初未开具发票,那就应该在所属期4月或者之前的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一中的:'未开具发票'栏中填具了该笔业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也就是之前应该要申报该笔业务。如果申报了,那5月份或者之后补开,没问题。如果之前没申报,且没有期末留抵或者期末留抵不够的,因延迟到你开具发票的当月才纳税,所以要征收滞纳金。

那按新的16%和10%税率可以开不?甚至很多税务局也期望这样。但小编想想,也是个坑啊!4月份或者之前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开16%或者10%,虽然在税务端不会被筛选出来,但是哪天税务局来公司查账,发现发票相关的支持性资料都是4月份或者之前的,那岂止是滞纳金,直接会说税率都用错了!

所以小编觉得:在这个过渡期,突然严查这个问题,给很多纳税人造成了巨大困恼。作为一介草民的小编,建议是:碰到类似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多跟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赢得他们的谅解,以防造成滞纳金从而影响纳税信誉等级等。【看到这里的时候,别忘记看底下的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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