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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开始是文物保护的唯一正确道路

 春秋之珍 2018-06-19

2017年新版的国家文物保护法,已经实行了差不多一年时间了,但是啊,还是有很多人不了解该法,就盲目地挤进了古玩市场,这就很可能花几十万高价买了藏品后,被法律机关没收藏品,并罚款又坐牢。为什么呢,因为你涉及的交易行为非法。那么我们就要了解到一个普通公民,哪些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法律原文如下: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大伙主要对第四条不理解,合法所有,这是指什么情况呢?就是说你这东西必须得合法的,不涉及任何违法行为的,那么这里说的违法行为,就是说你手上的东西,不能是你墓里挖来的,或者你从水里捞来的,或偷或抢来的,这些情况都是不合法的。那么这里注意了,如果你手上的东西就是墓里挖来的,或者就是水下偷捞的,那么咋办?这种情况,又分两种前提条件,一是你明知道是盗墓盗捞的,还买或者又卖;二是你不知道的情况下,买了,或者又卖了。如果属于第一种,你买了,但没卖,比如说你花可了十万买了某物,你就可能被法律机关没收藏品,并罚款,并拘留半年以内。如果十年内法律机关没有找上你,那么恭喜你,你很可能钻了法律漏洞,法律部门很可能早就结案了,并且从结案时算起,已经过了法律追诉期,这意味着你合法拥有了该物,并且可以任性卖了。那么还有一种情况,你明知道是盗墓盗捞的,还买了又卖了,那么你的倒卖文物罪就成立了,你可能要坐十年以内的牢,如果你卖了后,又过了十年,没公安找上你,这意味着公安根本没发现盗墓案,或者发现了盗墓,时已经过了十年追诉期,或者追诉期内发现了盗墓,没抓到盗墓贼还在办案中,又或者抓到了盗墓贼,但流失物找不回了,就结案了。这里请注意,发现了盗墓又长时间抓不到人的情况很少发生,基本排除。所以过了十年,还没警察找上门,你就可以放心了,你的倒卖文物罪已经过了最高追诉期,法院按律不予追究。

这里要倒卖文物罪,是个什么罪呢?就是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而且前提是明知是禁止买卖的东西,还去卖。也就是说你不知道它是禁止的,就不构成该罪,但是也可能构成销脏罪,销赃罪也有同样前提,以上两罪关于你是不是知道的问题上,它的认定依据不是你的口头词,而是你卖时的处理方式和处理价格。所以我们不能碰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

那么那么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呢?那就是指珍贵文物,包括一二三级文物,不包括一般文物。

那什么是珍贵文物呢?法律没有明确说明某某是,某某不是,而是笼统地说具有重大价值的物件。那什么是指重大价值的东西呢?作者参照了文物司法鉴定所的实践经验,给出以下参考:

一,所有1949年后无拥有者历史记载的青铜器

二,古钱币中存世量在一千枚以内的钱币品种,这里的钱币是指1912年以前的,之后的就算某品种很少很少也不算入

三,所有超过20厘米长古生物化石

四,所有估价在十五万以上的漆器和古代珠宝,纸类以及一些杂件

五,所有古代建造类遗址

注意,上述成立的前提条件都是指1912年以前的物件。

但是我们也知道,嘉德保利等国有公司经常在卖一些一二三级文物,这是为什么呢?这其实是因为国家禁止流通的物件是可以特许国拍行卖的。所以国拍行卖的东西,不会是民间征上来的,只可能是考古部门挖掘获得的,并且在博物馆已经研究透彻的东西。那国拍行为啥不收老百姓东西呢,这主要是因为这些拍卖行都是国家的,国拍行拍卖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国博系统提供研发资金,所以可以将一些已经没有研究价值的珍贵文物卖给洪厚资金的私人,从中吸纳资金,而且为了防止拍卖出去的东西能够在国家文物局的管理范围内,国拍行上拍出去的东西必须在有资质拍卖行上进行所有权转移,并且私人有钱老板只有交纳资金才能获得竞拍权,即国拍行会员资格。因此国家文物局只给国有拍卖行一二三级文物拍卖许可证,另外那些会员大多是进行收藏品投资的,加上每年都要交会员费给保利嘉德,那会员就不会乱送拍了,所以要想送拍其他国拍行,又要另给会员费,所以说文物局的会员制度,就是为了官控拍品的动向。当然了,国拍行为了盈利,自身又有运行成本,也接收一些传承有序的民间物件,但都是解放前就有文献记载的,但主要都是90年代国拍行还很脆弱时才征集,那时国家文化部没什么钱,现在不同了,私人资金壮实了文物局,就不需要再对民间文物征集。目前,国拍行所谓的民间征集,其实就是为了了解民间文物的基本情况,以便于管控和引导。

但事实上,民间流散文物也实在太多了,这些文物时间各自往十几年前退,几乎都是盗挖盗捞的,只有少部分被追回博物馆,大部分流散民间,这就催发了民间交易的发展,古玩街,地摊等的发展,造假也越来越多,盗墓盗挖也越来越多,这就又增加了管控难度,所以目前来看,文物局鼓励民间收藏,只要不涉及禁止流通的一般物件,可以正常流通。

综上,对于藏友,笔者建议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包括倒卖文物罪,销脏罪,盗墓罪)避开禁止流通文物领域,进行一般文物的买卖交易,从事民间流散珍贵文物的购买收藏。

对于文物部门,笔者建议,结合实际情况,针对性对文物中一些监控难度特别大,但总体研究价值又不是很高的类别,如钱币,小杂件等大力开放各种交易渠道,全面不要设限,让衍生的文化经济,通过引流文物市场资金进入国博系统,用于回购重器,并同时全面限制重型器物交易和收藏,加大处罚力度,期间集中主力加大重器普查登记,提供资金打击盗墓犯罪。谨记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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