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同时,根据新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
2、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规范,根据规定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计入相应科目。
3、农民合作社社务管理规范要求。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51人。
4、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农民合作社社风清明,恪守信誉,公平竞争,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