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6月15日印发通知, 启动2018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定工作,详细通知文件可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查询,申报条件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标准。同时,根据新修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等情况。 2、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规范,根据规定将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计入相应科目。 3、农民合作社社务管理规范要求。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51人。 4、 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责任感强;农民合作社社风清明,恪守信誉,公平竞争,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二)申报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比较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4.组织运转基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二、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及相关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并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提交;同时上报相关纸质材料; 三、申报提交纸质材料包括: 1、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 2、已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3、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4、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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