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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解读

 恶猪王520 2018-06-20


这次“阅读经典”栏目为您带来的是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下面,就伴随着小编的朗读,阅读这一部经典著作吧!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解读 来自检察观 14:21


一、关于作者


1910年7月12日,瞿同祖出生于湖南长沙一个书香世家,因与其祖父同在庚戌年出生,故取名同祖;又因生于农历六月初六,为天贶节,故字“天贶”,后改为“天况”。幼承庭训,奠国学之始基,1930年以优异成绩被保送到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吴文藻时任社会学系主任,瞿同祖与同门费孝通、林耀华、黄迪等社会学牛人皆生于狗年,四人被冰心戏称为“吴门四犬”。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封建社会》于1937年出版,旋即成为中国社会史研究领域的重要参考书,并被译成日文在东京出版。不久,抗战爆发,瞿同祖南下避乱,在当时严苛环境下,完成《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的撰写,成为学术界开新之作。1945年春应邀赴美从事汉史研究,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与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期间出版《清代地方政府》一书,在西方汉学界产生相当大的影响。美国《亚洲研究学报》赞其“为我们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完整的关于中国地方行政运作的图解。”后于1965年回国,因诸多条件受限,其后未有新书问世。


二、关于本书


1947年,《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出版。该书是社会学、历史、法律三个学科综合运用的结晶,开创了结合研究法律与社会史的模式,由此法律社会史这一新型学术研究体系孕育而生。后瞿同祖先生在哥伦比亚大学用业余时间将此书译成英文,以《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为名于1961年在巴黎和海牙出版,赢得国际声誉,并被认为是关于中国法律研究最好的西文著作。而当此书还在征订单上时,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便不断追问其中国学生该书是否到货以期预订。


本书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研习并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本书结合大量经典案例,旁征博引,以二章来讨论家族、婚姻。


另二章来讨论社会阶级。由于宗教与法律关系甚密,故本书第五章对此予以着重探讨。末章深入分析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追根溯源,见微知著,阐述影响我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成的传承因素。


三、核心内容



1.中国古代丧服制度



丧服制度,特指五服制度,简称服制、五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范围指示亲等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其依次服制渐远,表明血缘关系越疏远,这种情况下,卑犯尊的处罚越轻,尊犯卑的处罚越重;相反,服制越近,即血缘关系越亲,卑犯尊的处罚越重,尊犯卑的处罚越轻。它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封建统治阶级用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并用作刑事法律上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


正如丁凌华著《中国丧服制度史》一书所言:“丧服制度是中国古代等级制度的一个缩影,并由于涉及宗法血缘等级与政治等级两大范畴而极具有代表性。”故而后续解读,皆与服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2.关于亲属间的侵犯之杀伤罪




中国家族历来重孝,历代法律对于不孝罪的处治,皆采同一原则----加重主义。例如骂人在常人不算一回事,但骂祖父母、父母便是绞罪,且列入不孝重罪,在十恶之内。至于骂以上的行为,如杀伤更是不能容忍的恶逆重罪了,早已超过不孝的程度,法律上的处分更为严厉。汉律、宋律皆罪至枭首。


不仅如此,即便是无心误杀父母也当凌迟,这里以清律原注来剖释立法的原意和精神:“过失虽出无心,而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当敬慎不应至于过失,故凡人收赎,而子坐流徒,即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之义也。”更有甚者,虽是父母为了子孙而气忿自尽,子孙也逃不了逼死父母的责任。


法律既看重父母因子孙而自尽的事实,所以即使父母的自尽并非由于子孙的忤逆或违犯教令,子孙也不能推卸其刑事上的责任。而且尽管父母并非故意寻死,其死也非由于子孙的直接过失,子孙也负同样的刑事责任。


对此,瞿先生说上述使我们明了父母身体的绝对不可侵犯,法律上重视客观的事实远过于主观的原因。


父母被子孙殴杀,这是客观的事实,是逆伦的案子,便须按律治罪。子孙有心干犯逞凶,自属罪有应得,便是无心误伤误杀,也与故意杀害同罪,甚至父母一时心狭自寻短见或自行跌死,只要父母的死伤因子而起,不问谁是谁非,也不问有心无心,或意料所及否,便逃不了杀伤父母的罪名,按服制重办。


虽然司法官吏有时也明知子女情有可原,并没有什么过失,而父母真是愚昧无知、不可理喻,也因服纪攸关,不能不按律办理,将违犯教令致父母于死的罪名加在子孙的头上,认为子当有顺无违,天下原无不是的父母。


3.关于婚姻的禁忌




《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从这两句最古老的,同时也是最典型的关于婚姻的定义里,我们看得很清楚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是这种精神的表现。然而瞿先生同时指出,古代婚姻实有下列三个禁忌:


同姓不婚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女生为姓,姓者生也,姓的起源原是血属的一种标志。“娶妻不取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所谓合二姓之好便是此意。然而法律自法律,人民自人民,没有一个个案单纯为同姓不婚而涉讼。后《清律例汇辑便览》注云:“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即只要同姓者非同宗,不属于同一服制,则法律认同同姓婚的效力,也承认基于这种婚姻而存在的亲属关系。


外亲之中有些亲属之间是不许结婚的。外亲中之有服属而又尊卑辈分不同者,舅与甥女,姨与姨甥自在禁忌之例,违者以奸论,强制离异。即便是虽已五服而尊卑相犯者,皆不可通婚。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还有一项存在于血统关系以外的禁忌。中国是一极端注重伦常的社会,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亲属之间的性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在她的丈夫生时而有犯奸的行为固须加重治罪,即便是她的丈夫已死,也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与夫家亲属结婚,否则是要按其夫与后娶者的亲疏关系治罪的,即已成婚亦强制离异。即因涉及亲属妻妾,则与服制有关,实乃禁忌。


4.关于阶级内婚姻之奸非罪



儒家以礼为行为规范,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潜移默化之功。然而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同阶层的人,所应恪守的礼制不同,故而其通婚也有所限制。


在有阶级差别的社会里,各阶级间的通婚常为社会所不赞许,若阶级的分野极固定严格,阶级的升降完全不可能或几乎不可能时,则阶级间的通婚更难容许而形成阶级的内婚制。在同一阶层内,如若发生同一阶级同一家族内存在奸非事实时,则实难被法律人情所原谅。


性的禁忌在父系家族团体以内是非常严格的,不但包括有血统关系的亲属,也包括血亲的配偶在内。历代法律对于这种乱伦的行为处分极重。汉律称之为禽兽行,明、清律亦对此奸同宗无服亲及无服亲之妻加重治罪。


瞿先生说甚至在神判法盛行时代,人们在不能利用自己的智力来搜索犯罪证据或迫使嫌疑犯吐露实情时,杀奸的案子如果不能断定那两个人头是不是奸夫奸妇的,便将人头投在水桶里,急剧地搅动,看那两头是相向还是背向,以决定是否奸夫奸妇。这种先动刑后定罪的行径,荒谬的定罪依据,皆说明同一阶层同一家族内奸非处罚之重。


5.总结


在结论篇中,瞿同祖先生对全书内容概括总结,他说我们可以充分看出家族和地位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在法律上占极为突出的地位。法律承认父权,确定父亲有支配和惩罚子女的权力;法律承认贵族、官吏、平民和贱民的不同身分,法律对身分的极端重视,结果是产生了大量关于亲属及社会身分的特殊规定,与一般的规定并存于法典中;法律之所以特别着重身分,自是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儒家心目中家族和社会身分是礼的核心,也是儒家所鼓吹的社会秩序的支柱。古代法律可说全为儒家的伦理思想和礼教所支配。


四、金句



1、家族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解处理,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

____摘自第一章第二节 父权


2、从家法与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联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这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的基础,也是齐家治国一套理论的基础,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

____摘自第一章第二节 父权


3、许多人以为庶人无礼,如果我们承认礼是满足人类欲望的行为规范,而且承认这种行为规范有贵贱尊卑的差等,则我们不难明了任何人都有礼----只是所用的礼不同而已。

____摘自第四章第一节 贵族的法律


4、在古人观念中,春夏是万物滋育生成的季节,秋冬则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宇宙间永远不易的自然秩序,宇宙间一切物体都不能违背此规则,为了与自然秩序相配合调适,于是人类的行为,尤其是政治行为,不能不顺于四时,与天道相应,这完全是阴阳五行的道理,汉儒多主此说。

____摘自第五章第三节 刑忌


5、儒家着重于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故不能不以富于差异性,内容繁杂的,因人而异的,个别的行为规范----礼----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反对归于一的法。法家欲以同一的,单纯的法律,约束全国人民,着重于“同”,故主张法治,反对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而异其施的礼。两家出发点不同,结论自异。礼治法治只是儒法两家为了达到其不同的理想社会秩序所用的不同工具。

____摘自第六章第一节 礼与法

朗读 | 林方倩

作者 | 邱颖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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