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黄山市公开发布相关通知称,根据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就调整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等作出了安排,以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黄山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各项惠政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屯溪区、黄山区、徽州区和黟县实现城乡低保统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6480元(每人每月540元)。歙县、休宁县、祁门县三个县城乡低保标准不统筹,三个县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6480元(每人每月54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每人每月40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020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月75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月55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660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月450元。
三、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六十年代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含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50元。
新标准均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黄山市要求,各级政府要确保资金到位,切实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提升保障水平。标准调整提高后,各地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及时调整提高低保对象的月人均补助水平,坚决防止虚假提标现象。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后,允许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存在差异。原则上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5%,同时不低于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的 80%。
各区县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农村低保覆盖率未达到3.2%的区县,要采取稳步推进的原则谨慎扩面,做到应保尽保。
严肃认真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工作,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任何地方不得设置前提条件,限制或者拖延审批,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