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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034:如何解决登记中宅基地和房屋权利主体不一致的历史遗留问题

 贾律师 2018-06-22

案例034


基本情况

村民姜某一家于1980年建造四间房屋。1993年土地登记时,西面两间房屋所占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为姜某,东面两间房屋所占宅基地登记的权利人为姜某父亲。1996年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四间房屋所有权人全部登记为姜某父亲。

2009年,姜某父亲去世。2017年,姜某及其兄弟在清理其父遗产时发现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一致的情况,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登记申请。


解决办法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调阅了该宅基地和房屋登记资料,发现原登记程序符合当时要求,材料齐全,无明显登记错误。同时,因年代久远,姜某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但是,姜某认为原登记有误,要求予以更正。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机构决定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勘验宗地现场,确认该宅基地现状情况;二是对周边村民进行走访,深入了解该户情况;三是向村委详细了解该宅基地分配和使用情况。通过调查,村委及四邻确认西面两间房屋确由姜某建造并居住至今。

据此,不动产登记机构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是村委出具有关该宅基地、房屋占有和使用情况证明并进行公告;二是姜某兄弟对其更正登记的申请内容书面认可;三是将上述调查取证材料归档,作为更正登记依据。根据上述处理意见,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姜某办理了更正登记。


经验总结

宅基地和房屋权利人不一致属于典型的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对于因年代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查阅档案材料、实地调查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现登记情况确与事实不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予以更正。


提供单位:江苏省宜兴市国土资源局


以上文章不代表本官微观点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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