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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的逻辑起点

 吾道有涯 2018-06-23

【说明】1990年代初,山西、山东等地以日本为模板,率先开始了专业合作社试点,但形似而实不至。此后,相当多的官员和学者去各国考察农民合作社,并写了不少考察报告。不过,笔者始终没有看到真正能够解释农民合作社这一经济现象及制度功能的理论研究成果。至今,在官方的农业经济教科书中,仍然没有关于农民合作社的基础理论。笔者的长篇论文《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正是为了填补这一理论空白而作。2010年,农业部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合作经济高层论坛”邀请我就该文作会议发言,后因故缺席,论文评了个三等奖。次年,该文通过匿名审稿,发表在《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7期。2009年完稿、2011年正式发表以后,该文受到了经济学“少壮派”的青睐。

 

从国际经验来看,农业现代化并不必然与土地集中、土地规模经营相联系,农业现代化也不需要以消灭小农户小农业为条件,相反,各主要发达国家都是在小农数量众多、有些国家甚至是在小农遍地的情况下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在这个过程中,各主要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土地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种模式去改造家庭小农业,其中,农民合作社是通向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桥梁(李尚勇,1998)。目前,凡是已经或大体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是通过推广农民合作社,并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了农业产业化,实现了“小农业与现代化大市场”的对接。

为什么世界上有那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台湾地区)要采取农民合作社这种形式去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这是由这些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进程决定的。

在一国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即工业化前期,工业部门的自身积累有限,依靠这种积累难以获得高速发展,因此,整个社会会以或暴力或和平、或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将农业部门的价值剩余转移到工业部门。在这一时期,农业部门因为失去了价值剩余积累而相对萎缩。在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工业部门的价值剩余大幅度增加,它们逐渐能够依靠自身积累快速发展,因而不再需要农业剩余,两个部门平行发展。但由于长期“失血”,农业部门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均大大低于工业部门,农村经济大大落后于城市经济,形成所谓的“城乡二元结构”。在经济发展的第三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在这一阶段,工业化不仅为农业现代化准备好了经济条件,也准备好了技术条件。这是农业现代化在历史上、时间上的起点。在这个起点上,人们需要思考如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先进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去改造传统农业。

传统农业的性质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而采取家庭经营形式的中小农户由于生产规模小、经济实力薄、专业化程度低、经营管理落后、市场信息缺乏、自组织能力低,因而只能出售价格低廉的初级农产品,承受中间商的盘剥。面对市场经济越来越激烈的竞争,越来越多的中小农户因为经营效益低下而被“边缘化”。这是一国经济发展中期普遍形成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二元结构”的根本原因。

改造传统农业的家庭经营形式在理论上有两条道路。第一条道路是通过或暴力或温和、或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剥夺小农”,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在此基础上对传统农业的生产、技术、管理进行改造,逐步走向农业产业化。这条道路的实质是非农产业的过剩资本大规模涌入农业,引发农业产业革命,从而淘汰农业的落后生产方式。这条道路在世界近代史上曾经广为流行,并取得长足进展,但它的暴力掠夺、血腥肮脏的特性,以及大量小农破产并流离失所的恶果,从一开始就受到人们的诅咒和批判。进入现代史以后,血腥暴力“剥夺小农”只是一种例外。

“剥夺小农”的另一种方式表现为前苏联的“集体农庄”和我国“人民公社”之类的“集体化运动”。这些“集体化”是通过一些似是而非的“合作社”实现的。这些所谓的“合作社”与国际经典合作社的最大区别是,小农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被剥夺,家庭经营连同小农的独立性一起被“集体组织”所消灭。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苏东各国和我国的“集体化”尝试都是失败的,“集体化”以后的农业生产效率大大降低,不可能走上农业产业化的道路。

第二条道路表现为“土地家庭经营+农民合作社+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种模式,即在肯定家庭经营合理性[1]并保持小农独立性的基础上,通过帮助农民建立合作社,并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去实现对传统农业和家庭经营形式的改造。它的主要特点是,小农户的土地产权和其它生产资料是私人性的,土地仍然采取家庭经营形式,但此时的家庭经营却是有组织的,整个生产已经产业化、社会化了,经营管理也已经企业化,中间桥梁是农民合作社。各主要发达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实践证明,这是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能够接受并可以广泛实施的通向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在改造传统农业家庭经营形式的第二条道路中,农民合作社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实现了农业产业化。农民合作社将生产经营同类农产品的分散小农户组织起来,或统一销售,或统一加工销售,以谋取更多的利益。为了提高并统一农产品品质,在通常情况下,农民合作社都会统一进行生产质量管理,比如,统一使用优良品种,统一用肥用药,统一采用种养殖先进技术等等。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的条件下,保持家庭经营的小农户能够通过合作社接受农业服务部门的产前产中产后有偿服务,比如,在同一区域统一耕作下种,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割等等。农民合作社的这种运作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就形成并实现了农业的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系列化加工,从而也就实现了农业产业化的目标。

二是提升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在传统农业和家庭经营条件下,分散的农户只能出售初级农产品。从初级农产品加工到批发零售的所有加工和流通利润都远离农户,而由加工企业、中间商和零售商赚取。由于市场经济特有的价格关系,初级农产品价格偏低,而从加工到批发零售的利润则较为丰厚。农民合作社可以通过统一销售“拿”回中间商的利润,又可以通过统一加工销售“拿”回部分加工和流通利润。农民合作社通过它特有的利益分享机制,让全体社员分享合作社的全部利润,从而提升了农户的收入水平。

以我国太湖的碧螺春茶为例。碧螺春是我国十大名茶之一,原产地在太湖东西两山。2004年以前,茶农只能将茶叶鲜叶卖给外地客商,每斤鲜叶仅80元左右。4斤左右鲜叶可制作1斤成品茶,其价格在8001000元∕斤。每斤成品茶有480680元利润游离在茶农之外。2004年当地茶农成立了一家“碧螺春茶叶合作社”,经过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后,该合作社按250260元∕斤的价格收购社员的鲜叶,成品茶的价格高达2600元∕斤(韩俊等,2006)。这也就是说,农民合作社在提升茶叶品质的同时,将茶叶种植加工的的全部利润和流通的大部分利润都“拿”了回来。

可见,对于农业现代化过程来说,农民合作社的逻辑起点就是,通过一定方式进入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拿”回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利润,用以提升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

显然,农民合作社在一国经济发展第三阶段的历史作用就是,通过将传统农业家庭经营提升到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方式,将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提升到社会平均水平,以帮助社会经济最落后的部分跟上整个社会经济的前进步伐,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

 

(本文来自:李尚勇的《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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