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收藏有一册押有上海徐家汇教堂土山湾藏书楼印记的光绪二十 年(1894)三月常熟县衙办理周望尔被害案的《通禀详解各宪文稿》四本。这四本通禀文稿全由小楷写于白竹绵纸上,留有常熟县令朱某的修改笔迹,盖有常熟县的汉满两种文字的大印和各种花押印鉴。文稿当年由徐家汇教堂土山湾资料馆收藏,最终又流散出来,为笔者收藏,让今人可以从这册文稿中解读出清代办理刑事案件的一些细节。 一 案情很简单。文稿中所称被害人周望尔是常熟寿兴沙人,常熟寿兴沙,原为长江中沙滩,成陆后吸引各地客民前来开垦,逐渐形成村镇,原属常熟县管辖,解放后划归沙洲县(现张家港市)合兴乡(现为锦丰镇)。被害人周望尔系因妻周张氏与冯二通奸,两人合谋后,由冯二将周望尔害死,案情败露后,由周望尔的兄长周文达到官禀报,由此引发形成的一系列侦讯并禀报上级的文稿。 让我们先就《通禀详解各宪文稿》来作一番说明,所谓“通禀”,就是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宪”,是下级对所属上司、上级的称呼,各宪,就是上级各衙门领导。从每份文稿的文末可知这份通禀文稿分别报送上级五个部门:督、抚、臬、巡道、府。督,指总督,即两江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长官,位在巡抚之上,管辖一省或二三省。抚,指巡抚,尊称抚台,为一省之长。臬,指按察使,也称臬台、臬司,掌管一省的司法、监察以及驿传事务。道,介于巡抚和府、州之间的衙门。巡道,道台的副使、佥事,分理各道刑名,称为分巡道。府,管理几个县的行政机构,府台便是知县的顶头上司。清代的江苏地界,除总督衙门设在南京外,抚衙、臬司、道衙和府衙均设于苏州。这份常熟县衙形成的通禀各宪的文稿起码要一式六份,除自留底稿外,要将其余的五份分别报送南京的总督衙门,苏州的巡抚衙门、按察司臬台衙门、道台衙门和府台衙门。 这些文稿是怎么拟制和定稿的?看这张发稿流程图我们便知晓了。文稿是由招房初拟的,招房,相当于县衙内的收发接待的秘书班子,一般刑案由招房的文案起草文稿,送刑房审稿后,再送县令亲自审读,最后由县令署名押印发申上级机关。刑房是县衙负责缉捕审讯案犯的专门班子。在刑房佥发给县令的时候加了一个花押,花押上刻着“山下有火”四个篆书,这四个字是贲的卦象:上卦为艮为山,下卦为离为火,山下有火,火燎群山。观此卦象,意味要办案人员思及猛火燎山,玉石俱焚,草木皆尽,当引以为戒,不能仅凭威猛断狱。县令审读认可后,便画押签发,在他的画押处又盖上一个“矫轻警惰”的花押印鉴。这四字花押,取自宋代理学家张载的《理窟氣質》中的句子:慎喜怒,此只矫其末而不知治其本,宜“矫轻警惰。”这里押盖“矫轻警惰”的意思是警惕惰政,不能只抓住细枝末节而不顾事物的本质,不因个人喜怒而造成错判。在文书上加盖花押既是警语,也是一种防伪标志。县令审读修订后签发,押上四四方方的满汉两种文字的县衙大印后,便发申上级各官府衙门了。 二 我们再来看四本文稿的内容。 第一本,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五日《禀据客民周文达禀报寻获伊弟周望尔尸身一案验讯通禀由》,计8页。通禀光绪二十年的二月二十二日,被害人周望尔之兄周文达带着十二岁侄女周有弟(周望尔女儿)向常熟县报案,叙述常熟县寿兴沙客民(原籍靖江迁来)去年底某日晚上,被与其母周张氏通奸的冯二叫走捆打后即失踪无寻。捕房接报后即派干练差捕分路侦缉。 第二本文稿为光绪二十年四月初一日《详据客民周文达禀报寻获伊弟周望尔尸身一案填格录供通详由》,计8页,这份文稿与第一份不同之处在于“填格录供”,这里的“录供”用现在的话来说是报案人(周文达和周有弟)的陈述笔录,而“填格”则是知县“轻舟减从带领刑仵(法医名陈传)等人”勘验尸体,“喝报”“填格”——即由法医陈传高声说明所验尸体的状况(为的是在场人都看明白听明白),并由招房文案在规定的“验尸图”格式文书上一一填写,这种“验尸图”从南宋提点刑狱官宋慈的《洗冤录》一脉相承。验尸时县令亲自监督,报告中写道:“验报毕,卑职再加亲验无异,填格取结附卷”(文稿中缺验尸图格)。 第三本文稿为光绪二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详据客民周文达禀报寻获伊弟周望尔尸身一案获犯讯供通详由》,计22页。第四本为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详据客民周文达禀报寻获伊弟周望尔尸身验讯获犯冯二周张氏王扣等讯供详办一案复审议拟招解由》,计34页。办案流程进行到这里,本案的杀人凶犯冯二、周张氏,从犯王扣均已缉获归案,唯从犯冯五在逃,经过审讯,案情已经清楚。这两份报告除重复上二本文稿内容外,又把验尸详情、相关证人的身份及陈述笔录一一抄录。更重要的是主犯冯二和周张氏供述了通奸后密谋杀害周望尔的过程,从犯王扣供述了在冯二逼迫下于杀害周望尔的犯罪过程中帮助望风的行为,佐证了主犯的杀人事实。另有一位证人冯三,陈述了光绪十九年十二月初在他的田间发现一具用茅草掩盖的无名尸体,因怕事没有报案,央请徐三帮助移尸于圩外东滩小水潭内,用土掩埋的实情,与验尸报告吻合,虽然另一从犯冯五在逃,案情已经清楚,可以结案。 在第四份报告的末尾提出了对本案犯人的处刑意见:根据清律,犯人冯二应请照奸夫起意杀死亲夫拟斩立决律,拟斩立决;犯妇周张氏应请照妻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律,拟凌迟处死;王扣应请照谋杀人从而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律,拟杖一百流三千里。至于那位发现无名尸体没有报案而移地掩埋的冯三,报告提出应请照地界内有死人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律,拟杖八十。清代的死刑有斩、绞和凌迟三种执行方式,斩是斩首,还有腰斩的,绞是俗称的吊死,不致身首异处,而凌迟是最为残酷的一种处死方式,明代人王明德在《读律佩觹》一书中说“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这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合,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巳。”清代死刑的执行日期分为“立决”和“监候”,立决是判决之后就执行死刑,而监候是要等到“秋审”之后由皇帝勾决后再执行。 因为是杀人大案,县衙无权直接下判,只是在禀报中向上级机关提出判刑的意见,最终得将刑犯解关上级衙门刑狱,由苏州府衙以上机关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因为这四本《各宪文稿》只是常熟县衙报送上级的报告文书,上级机关对这一案件的批示和最终审结情况我们无法了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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