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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人权的分身与回归

 ljljplhy 2018-06-25


西方社会如今的文明与强盛,绝非空穴来风,三大运动起了主导作用。文艺复兴唤醒了人文意识,宗教改革使人逐步脱离了神权的控制、启蒙运动直接推动了人权社会的陆续创建。三大运动在社会学方面汇集的巨大成果,最终归结为1748年出版的纲领性巨著——《论法的精神》。

 

此作将西方直接推上现代制度文明的轨道,西方因而拥有了强大、科学而文明的制度武器。这部作品,更直接成为美国的建国底本。自此,现代社会全面向人权社会转变。

 

就世界史而言,文明的竞争,彻底转向制度文明的竞争。哪国更好,实质是哪国的制度更具人性,哪国更有希望,比得是哪国制度更能释放人的天性。 顺人性而动欣欣向荣,逆文明而走危难重重。

 

学界一致认为孟德斯鸠最大的贡献是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相互制约的政治体系学说。现在看来,这种解读至少不全面或者不好理解。

 

实际上,孟氏提出的分明是“四权分立”学说,即“主权、立法、司法、行政”四权分立、相互平等、相互制约、相互支撑的社会运行体制。丢开主权谈三权,显然不合理,更会弱化主权的主导地位。

 

主权归民,一切公权都是主权的分身,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都来源于主权的集体让渡、分配和授予。没有主权的确认,其它三权就没有来源,就没有了权力的契约授予方(甲方)。

 

孟氏理论道出行使主权的方式是选票,不管选举制度如何变化,只有选票才能兑现主权,没有选票便失去了主权,也失去了法学意义上国家主人的身份。

 

主权并不能独立存在,主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人权的分离、是人权的化身。人们之所以,分出主权设立公权,就是为了让公权服务人权,保护人权的存在与发展。公权一旦逆反人权,它就不具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人权是天赋,主权也是天赋。


《论法的精神》将法权置于所有权力之上,包括公权与私权,提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主导人权社会。。。宪法实质是限制公权的法、保护私权的法,一方面以法权的至高无上全面限制公权,给它套上紧箍咒,使之不敢图谋私利、为害人权,侵害私权。另一方面则最大程度释放、保护并发展人权。最终在人权与公权之间、人与人之间,建立以契约精神为纽带的法律上的平权关系和运行规则,使公权与私权归为一处,并向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人的生存质量。(作者: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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