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诉讼申请书 桐梓县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原告张元某诉被告赵先某等人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经过桐梓县人民法院一审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发回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原告张元某于2014年8月9日因旧伤复发,在脾和肾均切除的情况下,引发消化系统疾病和粘连性肠梗塞、弥漫性腹膜炎、多脏器功能不全综合症、肝、肾功能不全,肝肾切除等,经过医院医治无效后,于2014年8月26日在转院的途中死亡。作为死者张元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作为原告参加本案的诉讼。特此申请! 附:申请参加诉讼的原告及身份情况如下: 原告:张其某,男,汉族,1990年X月12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民主路X区X栋1-X-1号。系死者张元某的长子。电话:1588565XXX4 原告:张小某,女,汉族,1992年X月22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死者张元某的次女。 原告:付善某,女,汉族,1966年X月19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系死者张元某的妻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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