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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 | 工程采购应注意法律条款的适用

 羊羊2020 2018-06-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必须纳入《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上述工程类项目在政府采购操作中,必须要注意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款、规范采购行为。


一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可以依据《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购人在项目招标前期条件、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操作程序和采购资料备案等方面,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是,同时采购项目在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等方面,仍然必需要遵循《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零星工程类项目可以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的规定,采购人可以完全遵循《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项目的各项采购活动。但是,在项目的招标前期条件、工程施工备案等方面,还要遵循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是达到公开招标限额、但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失败的工程类项目可以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规定,采购人需要在项目重新采购前,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用非招标方式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以完全遵循《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项目的各项采购活动。但是,采购人不能实施不再招标、也不再采用政府采购的非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同时,在项目的招标前期条件、工程施工备案等方面,还要遵循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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